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两类。
股东自益权,系股东专为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主要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利益相关,可使得股东以直接的方式受益。主要体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
股东共益权,主要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而得以行使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的治理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可使得股东以间接的方式受益。主要包括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股东表决权)不可撤销之委托VS任意解除权(委托、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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