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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小张是某贸易公司的销售总监。在小张的带领下,贸易公司开发了好些客户。2017年10月,公司拟定并出台了《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做征求了各个部门员工的意见后,进行了公示和培训。规定里面明确说明,客户名单信息属于商业机密。
2017年的5月,小张带着自己的两位下属辞职。自己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和原公司销售同类产品,并将原公司的几位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合作。原公司起初只是觉得小张不厚道,后来查到了客户被抢的消息以后,认为小张侵犯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将小张及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公司的损失500万元。最终,法院裁定,原公司败诉。原公司老总气得不行,大骂法院帮助坏人。怎么办?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备三要素:秘密性、价值性、合理的保密措施。
从本案来看,原贸易公司的客户名单,肯定是具有价值性的。同时这样的名单是不会公布在公开的层面,也一定是具有保密性的。但是从本案的经过我们可以看出。原公司发布保密管理规定,是在10月份的事情。而小张带着自己的两位下属离开公司,是5月份的事情。他们应当不知道公司有发布相应的保密规定。同时公司也并未让,全体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也没有让员工有签订保密的承诺书。所以,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小张及其带走的两位下属均不产生管理效力。也就是说,在2017年10月之前,原公司未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因此,这个商业秘密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对该公司而言,相应的客户名单,在本案中不构成商业秘密。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裁定:原贸易公司在小张等离开后,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所以小张等人不构成对原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驳回了原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古道建议
商业秘密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公司的护城河,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公司因为商业机密外泄,导致重大损失甚至公司关闭。所以保护商业秘密,对每家公司来说都刻不容缓。要做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落实相关措施: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界定清楚公司的哪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需要员工进行保护,如果有违反将进行相应的处罚。该制度必须经过合法的流程进行制定,并颁布实施。要公司全体员工都学习和掌握。
2、要和每一位员工都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入职的时候,和入职资料一起签订。离职的时候和离职手续一起,再制作一个《商业秘密保护承诺》。这样不管员工进公司还是离开公司,都向公司做过要保护商业机密的承诺。如果员工有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将没有任何理由推脱。
3、公司在商业机密的管理上,尽可能采取更多的措施。比如说,对商业机密进行分等级,设定保密的期限,设定查看使用的权限。严格对商业机密,在公司内部的流通进行管理。最好是有软件系统来管理。将所有记录都可以保存下来备查。
如果公司做好了以上的商业机密的管理措施。相信商业机密的保护不再是问题。侵权的人都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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