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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

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

作者: 9e339a0342a1 | 来源:发表于2017-02-21 14:42 被阅读0次

    货物受损后的残值,残值这个词估计受关注度应该不会很大,货物残值 的利用率还是有很大的空间的。何为残值呢?保险标的会因为一些原因出现一些事故,导致标的有所损失或者完全不能使用,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情况非常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存留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称之为标的残值。那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应该归属于谁呢?这应该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决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相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在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会因为参与了财产保险而取得残值货物额外利益。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保险赔偿金后,理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不然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在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残值归属于保险人;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在保险标的残值权益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标的残值权益的转移是属于依法自动转移的。在保险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即依法取得了保险标的残值的相应所有权益,不需要保险人声明对标的残值的权利主张,只要没有声明很明确的表示放弃,就依法取得了标的残值的相应权益。在保险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没有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是不可以对该标的残值进行任何处置。

    二、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即使是足额投保,当保险标的发生失窃等情形时,如果保险人在赔偿时扣除了“免赔额(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额度)”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了一定的自负比例,则免赔部分或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部分,被保险人仍按比例获得对标的残值的部分权益。

    三、在标的残值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的索赔权。如机动车辆盗抢险中,标的车辆经过三个月查寻无下落,在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被盗车辆被追回,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呢?如果双方的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领取被盗机动车(或者保险人只承担被盗机动车辆所遭受损失的那部分),则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取得对追回被盗车辆的所有权益。

    当然残值货物的归属权也不是所有的都是千篇一律,根据每一份保险合同内的要求不一样也会使最终货物的归属权不同,每一份合同内的要求都是要建立在法律有效的基础上才能施行。在国外对于货物的残值并没有太大的关注,他们对有损坏的货物基本都是完全的销毁。在国内货物的残值利用率还是相当可观的,所以关于受损货物残值处理 的问题还是有不少的关注度的,回收公司、回收网站、残值处理网站 等。保险标的受损残值的归属权问题也就会慢慢的被大家认识、了解,标的残值权利的归属也会慢慢的成为热议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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