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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性 朱苏力

法律与人性 朱苏力

作者: 早睡n7 | 来源:发表于2019-12-08 18:16 被阅读0次

    2019年12月8日,周日,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朱苏力

    从大一刚入学就知晓的大名,老师上法理课或其他课程上都在推荐的书《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作者,活在别人讲述中的名师,今日终于得以一见,也是第一次见到学院的模拟法庭座无虚席的场景。

    全文基于朱苏力老师讲座内容为主线,没有客观的摘抄,都是我结合老师所讲感性而记,加之一些其他临时的想法和思考。我听讲的效率可以说非常低,所以有一些点没有记全,甚至还可能有听岔的,为防误入歧途,少借鉴本篇观点,还是多查阅,多读书为上。

    中国在法治化的发展中必然要面对基于人性的思考问题。法律人性化是指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尊重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

    古人有“性本恶”,“性本善”之分。我们今天也有这样的说法,这里的“恶”不是指阴谋论中的恶,而是人性中难以改变的陋习,阻碍进步的陋习等活动或意识。“善”也并非普通善良,如果那样,全天下都是好人,而应该是说,比起旁人更能约束自己不好的行为。法律中的人性,一般基于法律经济分析学的定义,我们的诉求是寻找自我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并非绝对的自私自利,而是在包含其他利益,需要一同考量平衡的。

    感情也可以是理性的,比如女生一般喜欢“高富帅”,从演化生物学角度分析,高个子优势较多,利于繁衍后代。因此我们的偏好中把“高”放在第一个字。尊重个人偏好,在有限的理性选择中利于发挥潜能。这里的有限理性,也可以被称为“常人规则”。比如,国家在指定法律婚龄或者未成年犯罪的年龄界限时,为什么精确采用这个数字,正是因为考虑到了常人规则。它使得司法运用更简便。

    常人标准在法律上的另一个体现就是人人平等。这里的常人是指抽象的,公式化的理性人。毫无疑问的是,人是有差别的,有的人天生道德感薄弱,曾经有报道说有一对双胞胎同天几乎同时在相隔不远的地方强奸了两位女性,是否有天生犯罪人呢?基因对于犯罪的影响仍有待考证发现。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基因编辑来改良那些犯罪基因呢?答案是否定的,基因是多样丰富的,没有绝对的坏基因,特定的时刻有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存在即合理;举例而言,就是智商高不一定适合人类的生存。

    法律所能做的事在人性限度内,理解人性,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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