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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猥亵6岁女童,家长遭园长威胁

济南大学学生猥亵6岁女童,家长遭园长威胁

作者: 律师帮 | 来源:发表于2017-05-18 16:2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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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一个网友在微博爆料,济南某教育机构非法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济南大学学生授课,无良大学生利用上课机会猥亵,性骚扰年幼少女,事发后教育局、济南大学刻意庇护当事人,学生家长欲哭无泪!

    然而,此新闻却没有引起太大的轰动,转发量也就几十条。

    微信里面一位家长说了过程:

    4月14日,我给孩子洗澡,孩子说有体育老师摸过她的下部。然后我给幼儿园班主任打了电话,班主任和我沟通后一位是位女体育老师,当晚我没有报警。18日上午带孩子去幼儿园,孩子指出是男体育老师时,我立即报警。派出所受理,到幼儿园调监控录像,18日,派出所民警在幼儿园发生地,录孩子的口述,孩子说男老师是在墙角以孩子肚子疼为借口接触孩子的下体,并让孩子吮吸男老师手指以满足快感。共发生三次,男老师还告诉孩子这是他俩之间的秘密,不让和其他人说。18日派出所审理此人。他承认事实。当晚派出所给处罚判决书,判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此人为我市济南大学西校的在读大四学生,没有教师资质,被幼儿园聘用。幼儿园现在对孩子处理事件很不重视,同意赔偿孩子一万元费用。我去历下区教育局给我答复是降级整改幼儿园。后来幼儿园园长电话威胁我,说如果找媒体曝光,就对外散步我孩子的所有信息!(我有电话录音为证)我立即去派出所报警,警察批评教育了他。但幼儿园的态度让我们彻底失去了信任。5月5号去济南大学找学工处,学工处孙处长 看到派出所判决书后,查到该男生属于本校声乐系大四学生。说一周后给我答复,过了两周后,5月16日我再次去济南大学,孙处长以电话方式给我答复是,学生留校察看。而学校的校规第五十四条规定是“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一律开除。”我不明白,为何校方会如此袒护?

    此网友还在博文中贴出了《行政处罚判决书》。

    【律师帮说案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看看韩国电影《许愿》和《熔炉》,受害的孩子被侵犯是多么的令人心痛,而被告又是那么的十恶不赦。我们的孩子,不是我们希望永远纯真便真的可以,与其让这份纯真被无情的伤害去打破,不如让更理性的防范教育来保护他们。加强儿童安全防范教育,需要整个社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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