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饭时间看到一条电视新闻,说北京市一位女士,因为在超市滑倒受伤,在确诊右髌骨骨折并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她向事发超市提出民事索赔。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购物中的张女士在4年前的夏天,不小心踩到了超市地面上的一粒车厘子,后来查证是超市工作人员运货过程中遗落下来的,张女士身子一个趔趄,左脚划出,右腿膝盖着地,摔得不敢动弹。
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打电话叫来了救护车,张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专家确诊是右髌骨骨折,专业机构伤残鉴定为十级,张女士由此开始长达四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张女士认为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己的身心受损,她把事发超市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以及误工费合计五十多万元。
经过二审审判,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超市承担70%的责任比例,张女士因为脚穿人字拖并且着急走路没有看清脚下自己承担30%的过错,最后由超市一方向张女士赔偿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说来也巧,之前看过另外一则新闻,也是讲有人在公共场所滑倒的意外事件。
南京的刘先生去某医院就诊期间,他穿着拖鞋到开水间喝水,结果走出开水间时不慎滑倒,致胳膊受伤严重,被诊断为尺骨冠状骨折。
治疗结束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医院则表示,开水间铺设着防滑垫,也放置了警示牌,滑倒地点干燥没有水渍,已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是,法院认为刘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两起意外事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而且法院判定责任的依据也都是《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两场诉讼案件中各有一个关键点决定了最后的判定结果:
案件1·张女士摔倒前,超市监控镜头中显示有一位超市工作人员,看到了地上那颗被不同顾客踩过的车厘子,但是她没有采取任何清理措施,结果导致后续张女士的意外发生;
案件2·刘先生在进出医院开水房的过程中,地面靠墙处是放置有一块黄色的警示牌的,这块无声的警示牌代替医院起到了提醒走路注意的作用,证明了院方对他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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