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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质量鉴定

工程法律实务——质量鉴定

作者: 赵江华_96ce | 来源:发表于2018-04-23 12:46 被阅读0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有三种鉴定造价鉴定、工期鉴定、质量鉴定。质量鉴定直接关系着工程款数额。本文就质量鉴定中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质量鉴定的提出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会提出质量不合格反索赔和工期延误违约赔偿,以追究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关于工期问题本人有另文论述。而承包人会以验收合格为由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在庭审中,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质量补偿诉讼请求和承包人反驳,需要通过鉴定作为判决的依据。此时,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发包人提出质量鉴定。

二、质量鉴定的依据

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一般而言,国家标准是基本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的标准,质量要求较高。

在质量鉴定中,质量标准依据合同约定。以幕墙为例,其鉴定依据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其幕墙平整度的标准为表9.3.18的规定,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另第13.0.4条第2款规定80%合格率要求,允许偏差的1.5倍,即3mm。

另外其抽检数量为: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 m²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²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据此,如果幕墙面积为94000m²须抽检940处。在实践中,鉴定报告中可能会按照测区和测点进行鉴定,只需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即可。

特别强调的是,质量鉴定报告中抽检判定方法是比较专业的质量管理技术。在审查该鉴定报告时应当从鉴定依据、抽样数量、抽样判定方法等等方面仔细甄别。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都会导致整个鉴定结果的错误。

在实践中,质量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概率很大,十分之九的质量鉴定都是不合格。其原因是书面上的规范要求过于严苛,而实际生产加工的产品很难达到书面规范的要求。作为施工方须知悉其中利害,才能计算得失。

三、质量鉴定的内容

鉴定结论不能只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这种结论对于纠纷处理意义不大。在鉴定结论中还要包含其他内容:

1、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2、质量缺陷程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影响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问题;

3、质量缺陷的成因;

4、质量缺陷存在的范围、分布情况;

5、质量缺陷能否修复、修复方案;

6、修复费用的鉴定结论;

7、修复的责任区分;

8、质量补偿金。

其中,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其是多样的,包括:设计问题、施工原因、使用不当,包括物理原因、生物原因、意外灾害。

工程质量的过错责任也有多样性,有的只有一方责任人,有的当事人负有混合过错责任,要按过错大小分担。混合责任中,有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有的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须确认清楚区别对待。

对于修复费用,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版本第15.4.2修复费用条款有约定,实践中可参考该约定。本文不赘述。

  四、质量补偿金

  质量补偿金由鉴定小组自行裁量决定,按照量测不合格率和相关造价确定。但是须特别强调的是,鉴定报告认定的量测不合格率和相关造价只是鉴定意见的一部分。鉴定报告在庭审中要经过质证。法院在判决中可能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格率和造价,得出数额完全不同的质量补偿金。

五、质量和工期的关系

在工程完工后,质量缺陷已与工期没有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和工期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在在建工程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六、鉴定报告的作用

在鉴定人出具鉴定报告后,鉴定报告要经过法院庭审审查。在庭审审查中,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鉴定人是否合法;鉴定结论依据的送检材料是否真实充分;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门性的知识、技能、经验;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科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和结论是否矛盾;鉴定结论是否客观;鉴定结论中是否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及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在庭审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向鉴定人质询,提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此处,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必须是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才能推翻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将认定其证明力。

实践中,鉴定机构已经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当庭经过质证,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能性很小。

另外,在工程类案件中,鉴定结果一般都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的责任区分和具体数额。所以法院会依据鉴定结论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鉴于鉴定结论在工程类案件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建议建设工程类公司在诉讼前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准备好证据才能在鉴定中沟通出对己方有利的结果。更多工程法律中的鉴定问题可以与本人沟通,联系方式请微信小程序或百度搜索“赵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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