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夹杂的往往不仅仅只一种联系;一个法律行为或事件,牵扯的也并非一种法律关系!
当我们在分析一个案件的时候,首先需要找出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然后对这些法律关系进行相应的逻辑判断,之后形成自己的意见和评判。
可很多时候我们除了对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评判外,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因素,如社会效果等。我们并非只是法律的搬运工,机械的按照法条来执行,有些时候还要做适当的变通,就像法律本身一样,既规定了原则,又规定了例外。
法律是进行社会治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方式,古今中外的无数历史实践告诉我们依靠法律才能实现社会的良好、有序发展,而法律本身应当是良法。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滞后性。有的社会关系也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与社会关系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于是,在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时,就要考虑到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我们都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无时无刻不在与这个社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此,想表达的是法律的生命还在于对法律关系的不断分析、总结、提炼,对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进行吸收、借鉴、融合,不断的进行自我革新和发展!
法治之路还很漫长,需要补充和修改的还很多。但你的一小步,我的一小步,就会变成社会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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