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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一方过错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属于共同债务吗?

《民法典》:夫妻一方过错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属于共同债务吗?

作者: 老六之晴耕雨读 | 来源:发表于2021-10-03 16:12 被阅读0次

    大壮和小丽1985年结婚,婚后大壮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1992年在运输中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法院判决大壮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元,但大壮一直没有履行。

    1998年由于大壮和小丽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小丽抚养,房产等主要财产归小丽所有。

    2014年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赔偿,要求除赔偿原有赔偿金以外,同时需要赔偿延迟支付利息,共计20万元。

    大壮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该笔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该由小丽负担一半的金额,也就是各自负担10万元。

    在大壮和小丽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且交通事故是由大壮造成的情况下,大壮的诉求合理吗?法院应当如何认定该笔债务的分担原则呢?

    首先,该笔债务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因夫妻一方侵权所引发的对外债务,由于缺少举债合议又无法产生家庭财产增益,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所以,如果大壮造成的侵权纯属个人行为,比如打架滋事产生的侵权赔偿,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大壮跑运输进而产生侵权的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不同于单纯的处于个人目的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已经确定了该笔侵权赔偿债务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其次,小丽要不要承担因逾期履行赔偿而产生的利息?

    根据连带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首先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各自责任,则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小丽为共同债务人,且对逾期履行偿还义务负有一定责任,但小丽和大壮对逾期利息的负责程度是不同的。

    一个原因是因为大壮是该侵权事件的被告和被执行人,理应承担更多的注意和积极履行义务。

    另一个原因是大壮和小丽解除婚姻关系后,大壮仍未偿还赔偿所产生的利息主要责任在大壮本人,而与小丽没有关系。

    所以小丽对逾期利息承担的数额仅仅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前的部分,而婚姻关系解除后的部分则应当由大壮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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