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2023-09-19

2023-09-19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9-18 16:55 被阅读0次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2022年主观题刑法第1题

    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家公司,但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某日,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未能识破骗局而同意。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携款逃匿。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事后查明,王某对郑某欺骗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事实一)王某与郑某逃往外地后,侵入陈某所有的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内,在该住宅内生活多日。(事实二) 某日,王某趁郑某熟睡时打开郑某的手机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余额有3000元,而且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卡。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额中,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删除了郑某手机上的相关短信和信息。(事实三) 次日,郑某发现银行卡里少了2万元,就问王某,王某矢口否认。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个小时,不让王某吃喝。待王某无力反抗后,郑某逼迫王某承认,未果,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某随后逃走。(事实四)

    事实一中郑某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仅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既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也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二者为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成立贷款诈骗罪,要求【给银行造成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是【银行行使担保权后】,看最终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为银行的贷款提供了保险,事后也为银行【进行了赔付】,【银行不存在财产损失】。这种观点的不足是,【混淆了财产损失的产生与财产损失的追回】。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按时收回贷款本息。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当是【贷款到期时】。当银行无法按时收回贷款本息时,银行便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郑某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虽然事后银行通过追偿弥补了损失,但是,弥补损失的前提是银行存在财产损失。此外,银行能否顺利行使担保权,也存在风险。因此,银行至少存在财产损失的风险。第二,郑某欺骗保险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险性质的担保,使保险公司遭受损失,【构成保险诈骗罪】。第三,郑某实施保险诈骗是【手段行为】,实施贷款诈骗是【目的行为】,二者具有通常性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我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虽然郑某为贷款提供了保险,但是银行事后能否顺利追偿,存在风险,因此银行【存在财产损失的危险性】。

    收起

    考点

    侵犯财产罪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2023-09-19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wdbgv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