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团圆媳妇是谁?
读过萧红《呼兰河传》的人,对这个命运悲惨的人物形象一定不陌生。小团圆媳妇十二岁时到赶大车的胡家作为童养媳,因身体长的高大,对外称十四岁。她有着一头到膝的长发,性格开朗、活泼、纯真,但骨子里倔强、反叛。正因如此,在封建社会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严守妇道的背景下,造成了她的命运的悲惨结局。
到胡家后,婆婆动不动就打骂她,因她的不顺从,婆婆甚至将其吊在房梁上抽打,用烧红的烙铁烫她的脚底。小团圆媳妇因难以忍受虐待而哭喊时,更被其婆家人和众乡邻认为是鬼附身、要出马,于是,一出出跳大神、驱鬼、抽帖儿的闹剧频频上演。在此期间小团圆媳妇更是受到以其婆婆为首的众人的虐待:在星星全出的夜,被逼吃带毛的鸡,捂大被出汗;被当众剥光衣服,投入盛有滚烫热水的大缸中,向其头部浇热水,一夜反复三次;小团圆媳妇夜里做噩梦挨打,吓得哭喊着要回家,被婆婆拧大腿……就在胡家为了给小团圆媳妇“驱鬼”耗尽了五千吊钱之后,小团圆媳妇最终还是死了。临死之前,还被胡家人剪下了头发,以作为其是妖怪化身的“证据”。
小团圆媳妇的婆婆等人构成何罪?
论证小团圆媳妇的婆婆等人构成何罪,是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因此,我们应当假设将故事的时空平移至今。
对小团圆媳妇实施虐待行为的,是以其婆婆为首的众人,具体人物小说中并未描述,但是其中有胡家人,也有邻里乡亲。若要论追究刑事责任,则当以婆婆为主。因为其不仅是整个事件的主导者,也是主要行为的实施者。
小团圆媳妇婆婆的行为,很显然的构成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在我国,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小团圆媳妇作为胡家的童养媳,其为家庭成员当无可争论。她的婆婆长期对其进行辱骂、殴打、不给治病等行为,最终致其死亡,对其婆婆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即犯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应当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婆婆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故事情节中,婆婆对小团圆媳妇的一般打骂行为,小团圆媳妇一般不会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所以谈不上故意伤害罪的问题。但是其中有两处:
第一个是婆婆拿烧红的烙铁烫小团圆媳妇的脚底,“打她,她记不住,我就给她烙一烙。好在也没什么,小孩子肉皮活,也就是十天半月的下不来地,过后也就好了。”根据《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烧烫伤需要达到“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才能构成轻伤,一来从小说描写中不能确定,二来对于足底的烧烫伤很难达到上述面积要求。
第二个是以婆婆为首的众人将小团圆媳妇先后三次按入盛有滚烫热水的缸中,并向其头部浇水。该行为对小团圆媳妇的伤害主要是烧烫伤,但伤害程度如何,小说中只是描写到“到后来她连动也不动,哭也不哭,笑也不笑。满脸的汗珠,满脸通红,红得像一张红纸。”这次小团圆媳妇受到烧烫伤的面积是全身性的,但是程度如何,仍无法鉴定。
由于上述两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行为的损害程度无法确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认定为婆婆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假使小团圆媳妇的上述两处伤害被认定为轻伤以上,那么婆婆的行为也不一定会按照故意伤害来进行处罚。因为《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的修改规定了构成虐待罪和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处理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只是针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第一款有效。而不适用于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婆婆的行为属于虐待致人死亡,故不适用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迷信思想可否成为法律阻却事由?
在故事中,婆婆先前对小团圆媳妇的打、骂等虐待行为是出于故意,这毫无疑问。但小团圆媳妇病重后,婆婆为了给其“驱鬼”实施的掐、打、烫等行为,是否不存在主观故意,从而从主观方面阻却了虐待行为的成立呢?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以迷信行为实施犯罪行为不同于迷信犯。传统意义上的迷信犯,是指因受迷信思想影响,实施的行为不足以产生任何危害后果的行为。如行为人认为在纸人上写上某人的生辰八字,再在纸人上扎上针,便可让某人死亡,于是实施上述行为。由于该行为不会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后果,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所谓迷信犯。但如果实施的迷信手段是足认对他人或社会产生损害结果的行为,那么该行为的实施就足以引起法律的评价后果。如故事中婆婆迷信给小团圆媳妇驱鬼,而对其实施的将其投入滚烫热水中的行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可以用法律评价,关键在于此行为是否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是否为迷信行为。
其次,评价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为基准,而应以社会生活一般人的思想水平来衡量。对于给小团圆媳妇实施的用滚热水烫等行为,是足以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人们对其有足够认识,在故事中是有体现的。如小团圆媳妇被热水烫倒在大缸里之后,“看热闹的人们,一声狂喊,都以为小团圆媳妇是死了,大家都跑过去拯救她,竟有心慈的人,流下眼泪来。”“有的说,水太热了一点,有的说,不应该往头上浇,大热的水,一浇那有不昏的。”这足以说明,人们对于热水烫人会造成伤害结果,是有足够认识的,而此时的婆婆,亦应有此认识。
最后,是否基于迷信的目的实施伤害行为,属于行为的动机问题,而不是主观意识问题。虐待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可在量刑时给予以考虑。
这正是:
团圆媳妇命归天,
众人虐待法无边。
愚昧思想害非浅,
他日故事今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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