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作者: 北方的胡杨 | 来源:发表于2024-09-20 04:51 被阅读0次

    1.代位权诉讼由被告(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2.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代位权诉讼首次开庭前就债权债务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3.代位权请求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4.代位权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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