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一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双方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在民法中诉讼权利平等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 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
3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对于民事案件宣传法律和政策尽量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但是不能强制调解,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四 辨论原则
不仅从起诉到诉讼 終结的整个过程,而且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和实体方面的问题。
五 诚实信用原则(公正、诚实、信用)_诉讼公正这一基本价值目标的具体化。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2 促进诉讼义务,要求当事人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 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 禁反言-出尔 反尔
5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一方面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出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另一方面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该事实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六 处分原则
实体权利的处分: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力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委托他人诉讼代理权、请求调解权、辨论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
七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內容:
1 审判人员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 对判决或裁定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推动再审程序,纠正既有错误。
3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八 支持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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