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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所归的恶人

众望所归的恶人

作者: Vith2018 | 来源:发表于2018-12-27 17:58 被阅读10次

    原创: 知守 Vith 

    蛮横无理和狂暴的愤怒令人讨厌。但是我们钦佩那种高尚和大度的憎恨,它不是按照受害者心中的狂怒,而是根据公正的旁观者心中的义愤来抑制受害者的愤恨。

                            —— 亚当·斯密   

    起初,我想在文章的开头讲一个网络暴力的案例,但思来想去,还是觉得没有必要:已经盖棺定论的事件,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自不用我说;尚有争论、仍有反转可能的,我未曾亲历也不敢妄言,当然更重要的,我担心因为观点不同而被当成网络暴力的下一个目标。

    想来大家都知道网络暴力有多可怕。

    江歌案、王凤雅事件、南京摔狗事件、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这些事件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它们最后都反转了。如果没有反转,那么一开始为这些事发声的人,在道德上取得胜利的人,都会成为“社会正义的斗士”。

     01.

    对于失败的暴力,我们称之为暴力,对于成功的暴力,我们称之为胜利。

    昆山龙哥反杀案就是个极为经典的胜利案例。

    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介入,于某某或许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许会被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甚至被判故意杀人——从事件刚发酵时那些法官、律师的表态可见一斑。

    幸而网络舆论介入了,实质正义得到了保障。这是道德对法律的胜利,是正义对邪恶的胜利,是网络暴力对国家暴力的胜利,此时的网络暴力是被掌控在善良人手中的暴力。

    可假如换一种情境呢?龙哥是个喜爱纹身的大汉,虽然喝酒之后会脾气暴躁,但平时是个好人,没有不良记录,诚信经营还曾经见义勇为。

    如果是这样的龙哥做出了同样的事,可以预见的,网友对于龙哥和于某某的态度一定不会是现在这样,或许在第一轮龙哥被声讨之后,网上爆出他其实是个好人,会有人指责于某某下手过重,至少也会有“人死为大”的声音。

    在上一个假设的前提下,如果假设于某某是一个刚刑满释放的抢劫犯呢?无需讨论,我们也能猜到网友的态度。

    支配网友们行为的,不是事实,甚至也不是他们认为的事实,而是他们内心认为的善或者恶。

    凭借善恶行事,看起来貌似没有任何问题,但看起来没有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

    没有人会觉得自己的善恶会造成恶性的网络暴力。

     02.

    善和恶究竟是什么?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说,同情是人们对于他人痛苦的想象。基于这种想象,善和恶就产生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说,社会普遍价值是人们为了达成社会稳定而达成契约的产物。善即是对这种契约的保护,恶即是对这种契约的破坏。

    善和恶应然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是情感。

    而在实际中,善恶和情感紧密相连,我们对善心怀崇敬,对恶深感愤怒。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好的,并非所有人都能对每个对社会契约产生影响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通过将情感和善恶联系在一起,能让所有所有拥有这种联系的人自觉去维护社会契约,惩恶扬善。

    产生这种联系的方式被称为道德教化。

    社会契约→道德规范→情感反应→惩恶扬善→维护社会

    在自媒体被普及之前,整个循环没有任何问题,在互联网普及之后,惩恶扬善这一环出了问题。

    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是这一环出现了问题,而是这一环发生了改变,而整个循环的其他部分却保持原样,即是也有细微的变化,相比于这一环的变化也微不足道,整个循环因为部分的改变被打破了平衡。

     

    03.

    恰如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不同程度的恶人,道德赋予的惩恶的程度也不同,对于一个小窃贼,抓住后打上一顿并不超过道德的界限,但是砍手断腿甚至殴打致死,就连道德也会觉得过分,但对于连环杀人凶手来说,杀人偿命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在自媒体普及之前,对于一个恶人,人们会给他法律的审判和道德的制裁,其中道德的制裁,来源于他的邻居,来源于他的乡里/邻里,至远,他在一个县/区会有恶名。

    然而在自媒体普及之后呢?除了法律审判,一旦事件被曝光,得到足够的发酵之后,整个网络的人都会义愤填膺,“正义感强”的人不满足于线上的谴责,甚至会将愤怒转化成线下的伤害。

    假如我们认为前者是恰当的惩恶,那么后者必然超出了应有的程度。

    自媒体不仅将惩恶的程度扩大,同时也将惩恶的范围扩大了。

    江苏素有内斗省的名声,就拿“江苏盐城醉酒公公强吻儿媳事件”来说,苏南人说,这是苏北人干的;苏北其他市的人说,这是盐城人干的;盐城市区人说,那是县里人干的;县里其他村的人说,那是别的村的人干的。得益于江苏的内斗,被网络惩恶的范围控制在了“村”这个单位,江苏是“幸运”的。

    比较惨的就是“偷井盖的河南人”,更惨的是“戴大金链的东北人”。

     04.

    为什么自媒体时代会放大道德的惩罚?

    因为每个人的道德惩罚行为是基于自身对善恶判断的需求,而非事实的是非。

    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人在满足了对生存和安全的需求后,便会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或是通过捍卫“正义与善良”得到他人的尊重,或是满足看到“邪恶”而产生的愤怒情绪,评判他人的是非对错并去惩恶扬善是每个人的内在需求。

    而自媒体为释放这种需求降低了成本并提供了平台。

    自媒体追逐流量的特性决定了它乐于去给予信息接触者强烈的刺激,这种强烈的刺激完全可以作为贝勃定律中的第一次刺激,第一次刺激能缓解第二次的小刺激,即被惩罚者的痛苦给惩罚者带来的刺激。这种缓解麻木了惩罚者对被惩罚者痛苦的共情,降低了因被惩罚者痛苦给惩罚者带去的痛苦。

    除去为线上惩罚提供机会,自媒体作为平台还有另一个极重要的作用。平台意味着自媒体中的每个个体都不是孤立的,在声讨“恶人恶行”的过程中,每个个体都是群体中的一员,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的那样,群体是拥有力量的,处于群体中的个人都能感受到这种力量。对于这种新奇、庞大的力量,群体不会有意识地谨慎运用,群体中的个人也同样不会。

    假如道德的惩罚可以被量化,一个应当受到一百份道德惩罚的恶人会遭遇什么呢?

    在道德规范整体框架建立的时候,自媒体远没有出现,道德规范可能默认这个恶人会受到来自二十个人的道德谴责,那么道德规范使人们感受到的愤怒与鄙夷会促使人产生对这个恶人做出五份惩罚的行为。

    而在自媒体时代,情感仍然会让人有做出五份惩罚的意愿,但限制于空间、精力、成本等等因素,每个人可能只能做出百分之一份的道德惩罚,而会对这个恶人做出道德惩罚的,却可能有两万,二十万,甚至更多的人。

    对于恶人来说,受到了远超其恶行的道德惩罚,对于每个对他施加惩罚的人来说,为“正义”所做的事情远没有满足内心的“正义感”。

    过度的惩罚与恶行一样都是对社会稳定的破坏。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量刑的重要原则。

    网友们应当感谢龙哥的的确确是个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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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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