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打卡《利维坦-论国家篇》
360-390
摘抄
防卫自己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所以,主权者如果命令某人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不抵抗来攻击他的人,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其他任何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虽然其判决是合乎正义的),这个人就有不服从的自由。如果一个人被主权者或其掌权者问到他自己所犯的罪行时,在没有获得宽恕的保证的情况下,他就没有要承认的义务。如同我在同一章中所证明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为信约的约束来控告自己。
感悟
这和我昨天看的想的确实没有什么大的冲突,所以还蛮矛盾的,法律可以看做就是我们同政府签订的“契约”,如果政府要求我们丧失自己的生命权,那么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有权为自己辩护,尽管这和我们以往的道德观产生了冲突,但我个人觉得有必要探究…
这感悟越写越觉得我自己思想…[并不简单][二哈]
不可说不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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