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流程
1. 遵循原则: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相分离原则、进场交易原则。
2. 参与主体:人民法院、拍卖机构、产权交易中心,买受人;
3. 人民法院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4. 起拍价参照评估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
5. 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与交易所具体联系,办理拍卖事宜;
6. 制定拍卖公告,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予以发布;
7. 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所向意向竞买人介绍拍买标的情况;
8.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没有拍成的属于流拍,流拍两次将进行变卖,变卖价为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二、关于国有资产司法拍卖无效情形
1. 违法拍卖程序,未进场交易的;
2. 低于起拍价成交的;
3. 参与竞买方为执行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以及上述三项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4. 其他导致竞买合同无效情形。
三、关于国有资产司法拍卖撤销情形
1. 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2. 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3.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4.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5. 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6. 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无效及可撤销拍卖后果
1. 无效拍卖自始无效,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2. 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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