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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商标法修订的个人浅见

关于本次商标法修订的个人浅见

作者: 曾云_知识产权 | 来源:发表于2018-08-01 13:27 被阅读0次

    引言:突然想起新商标法的意见征集刚好是31号截止。然后前两天匆匆忙忙写了一下投了邮件,就当是一个知识产权人走过的痕迹吧。


    本人于2009年进入知识产权行业,一直从事基础的代理工作,在实践工作中遇到过一些问题,总结后提出几点浅见,谨供参考。由于水平和时间所限,所提建议难免有不周之处,敬请谅解。


    1、建议取消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应提供个体户执照的规定

    我国在2002年开放国内个人申请商标,2007年进一步规定国内个人申请商标的,需提供相对应的个体工商户执照,且商标注册范畴需与执照范畴相对应(2016年已取消了范畴限制)。在我的理解中,这项规定的出发本意是好的,即希望通过设立申请门槛,来限制和规范个人抢注乃至炒作商标的行为,但其实这一门槛在目前已形同虚设,例如去年商标申请量排名第二的是腾讯科技,申请量是五千多件,排名第一的申请人申请量近万件,正是一位个人,近万件商标的注册和囤积,其目的显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而大量中小企业或初创型企业,一方面由于地址通常是租赁的写字楼或厂房,按商标法规定,每次地址变更都需要办理手续,另一方面,有的企业的生存周期也较短,或者企业法人名下有多家企业,所以企业老板有时即使愿意将商标放在自己名下,但由于这条限制而不得不用公司名义申请,并带来了额外的变更、转让手续,既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也给国家带来了审查成本。

    另外,现有的规定中,对于港澳台地区公民和国外人士没有个体户执照的要求,某种程度上给予了他们超国民待遇,对于我们国内自然人也不公平。


    2、建议修正“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请求规定

    随着商标注册资源的减少,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以下简称撤三)成本的降低,第三方提出商标撤三的情况逐渐增多。本人在工作中曾经遇到的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某品牌主要针对各类婴幼儿产品,其市场销售情况良好,品牌影响力也不错,但在多个类别,甚至同一类别的同一商标,连续收到多达十几项撤三请求,且均通过隐名代理的方式由个人名义提出,被申请人不得不疲于应付。个人认为如果某一商标已进行过撤三答辩且胜诉,三年内不应再重复受理撤三申请,且在审理期间新提出的撤三申请,可以根据前一次答辩的结果直接裁定或并案处理。


    3、建议调整商标分类书的商品和服务归类

    譬如第7大类的第一段开篇明义的说明: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注释】中还提到,本类尤其不包括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但该类存在大量和汽车摩托车马达和引擎直接相关的商品配件,例如0738的汽车火花塞,0742的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摩托车用脚踏启动器等,根据2018文本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分类书),包含可被接受的不规范商品名称在内,第7类带汽车文字的商品共22项,这些商品项目大都是C开头,也即我国自编的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分类不够清晰规范的情况,也增加了商标保护的成本,例如原本只需要注册12类,但现在第7类也基本是必选类目,对于没有选择第7类的企业来说,又会给自己的品牌体系留下明显的漏洞。


    4、建议扩展商标审查的关联类

    商标审查的时候,不仅审查同群组的近似商标(另有说明的除外),还会审查关联类的近似商标,例如在分类表中规定,5类的婴儿奶粉和29类的奶粉虽然类别不同,但构成近似商品,需要进行关联审查。但还有更多类别,其销售对象或品牌影响对象有一定程度的重叠,但分类表上不归为近似,例如3类的化妆品和21类的化妆工具,其中3类的粉饼、眼影、睫毛膏和21类的粉饼盒、眼影刷、睫毛刷。都属于关联度非常紧密的商品。这两大群组间虽有一项化妆棉商品埋下了关联伏笔,但如果3类没有选择化妆棉,21类就存在被第三方注册的可能性。个人认为或者应该调整分类,例如将21类的化妆工具并入3类的化妆品,或者扩大关联类的审查范围。当然,这可能会给商标审查工作会带来新的挑战。


    5、建议抄送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给代理机构

    对于商标异议、撤三,商标局除了会给注册地址寄挂号信外,还会抄送一份通知给原代理机构,我们可以确保收到后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但对于无效宣告答辩这样同等重要的通知,商标局不抄送给代理机构,仅给原商标注册地址寄挂号信,很容易出现商标注册人未收到答辩通知的情况下无从答复,商标就被无效的情况。我见过某位客户商标早在几年前被无效,由于办公地址搬迁,直到今年还在生产该品牌的情况。所以个人建议对于无效宣告答辩通知和裁定结果,也抄送一份给代理机构,增加商标注册人及时收到官方正式通知的渠道。


    6、建议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以中文商标为例,常用汉字不过3000字,其中有较好寓意且真正常用的也不过1000个字左右,商标文字的组合是有限的,所以应将商标视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商标申请人在缴纳费用并经过官方审核后可以拥有对应的权利。但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并在电商平台投诉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做法,建议从商标法的设计层面采取一些主动预防和引导措施。例如商标被裁定确为恶意抢注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欧盟的商标异议制度,由败诉方承担双方的费用。对于被异议的商标,如果确属于恶意注册,直接裁定转移给异议人可能较有争议,异议人也不一定希望商标信息中体现之前的被异议人的信息,所以可以考虑在被异议人放弃复审或复审败诉的情况下,将被异议商标的优先权保留给异议人,通知异议申请人补办申请手续并直接进入公示阶段。


    以上是个人工作中的一些浅见,水平和时间所限,未能周全。踏入知识产权行业将满十年,期间遇到各种同行套路,乱象层出不穷,或许这是整个行业发展阶段必然的经历,但个人认为无论从修法还是管理角度,都有必要进行整顿和引导,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乃至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名商标代理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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