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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作者: professorrj | 来源:发表于2023-01-03 12:57 被阅读0次

    恩格斯就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研究成果做了进一步发展,写出了囊括人类古代社会发展规律,婚姻家庭制度以及国家的起源为主要内容的一本书。

    第一部分,史前文化阶段的划分:

    蒙昧时代
    低级阶段 - 部分住在树上,以坚果,果实为食物,语言也在这时产生。
    中级阶段 - 采用鱼类作为食物,使用火。
    高级阶段 - 弓箭的发明,可用来捕猎。

    野蛮时代
    低级阶段 - 从学会制陶术开始。
    中级阶段 - 在东大陆,从驯养家畜开始;在西大陆,从通过灌溉栽培食物以及建筑上使用土培和石头开始。
    高级阶段 - 从铁矿石的冶炼开始,到由于拼音文字的发明用于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

    文明时代
    学会对天然产物生产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

    第二部分,婚姻和家庭:

    血缘家庭 - 家庭的第一个阶段
    家庭范围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父亲和母亲,以此类推,都互为夫妻。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不同辈分间的性关系。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就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也互为夫妻。

    普那路亚家庭 - 群婚的高级形式
    进一步对姊妹和兄弟排除了性关系。若干数目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互称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Associé。同样,一列兄弟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普那路亚。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

    对偶制家庭
    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专偶制家庭
    在野蛮时代的中级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它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的生父的子女,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这个时候,男性的通奸也是默许的。

    第三部分,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转化,及国家的产生
    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达到全盛。一个部落分为几个氏族,同时部落联盟又能够把亲属部落联合在一起,氏族制度的伟大,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这时人口是极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比较稠密,在居住地周围是一片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是把这个部落同其他部落隔离开的中立的防护森林。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衣食——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到多个家庭,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但是后来一些部落发现了可以驯服并且在驯服后可以繁殖的动物,如已经驯服的雌水牛,每年可生一头小牛,此外还可以挤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由此产生了: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游牧部落生产的生活资料不同于其他部落,且数量较多,从而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驯养的动物需要过冬,就需要食材,于是牧草栽培和谷物种植也发展起来了,后来成了也成了人类的食物。手工业也有所发展,出现了织布机和青铜器,人们开始掌握矿石冶炼和金属加工。一切部门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相应地出现了私有制。于是战俘不再被杀掉,而被吸收为劳动力,成为奴隶。这样,就零散地出现了奴隶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同时,男子从事的畜牧业成为谋生的主要手段,男子在家庭中取得了统治地位。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都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母权制从此倒塌,父权制上台。同时也影响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逐步过渡,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与氏族开始对抗。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铁制工具的使用和生产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现在除了提供谷物、豆科植物和水果以外,也提供植物油和葡萄酒,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随着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贵金属成为占优势的货币商品。在社会上一旦出现了货币财富,它便成为人们追求的对象和重要的生活目的,一些人会想方设法积累财富,便出现了穷人和富人的差别。

    同时,住得日益稠密的居民,对内和对外都不得不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从氏族到部落,从亲属部落的联盟到各联盟的融合,从而分开的各个部落领土融合为一个民族。民族的军事首长成了不可缺少的常设的公职人员。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掠夺在他们看来比用劳动获取更容易甚至更光荣。以前打仗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了经常性的行当。内部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于是,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

    这里首次出现一个阶级,一个根本不参与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它成了每两个生产者之间的不可缺少的中间人,并对他们双方都进行剥削。他们的借口是:使生产者免除交换的辛劳和风险,使他们的产品卖到更遥远的市场。真正的社会寄生虫阶级形成了,它从国内和国外的生产上榨取油水,作为对自己的非常有限的实际贡献的报酬,很快就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和相应的社会影响。当然他们也并非不生产任何产品,周期性的商业危机是他们唯一的产品。同时,金属货币即铸币产生了,使用货币购买商品之后,随即出现了借贷,利息及高利贷。

    土地私有权被牢固地确立起来,土地完全成为私人财产,它可以世袭、抵押以至出卖。除了自由人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这是随着新分工产生的新的阶级划分。财富更加集中,奴隶人数增多,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由于有了阶级对立,于是产生了国家。

    国家的起源

    那么氏族制度怎么样了呢?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而这种情况早已不存在了,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到处都有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公民中间居住着。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富人和穷人,而这种对立还将日益尖锐。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之间的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所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阶级所摧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其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就是国家。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由于人员是流动的,按氏族的血缘制度来划分居民已然是一种十分落后的方式了。

    第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警察,宪兵,监狱等都在此时出现。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以及彼此邻国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捐税。官吏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氏族制度里对人民对机关发自内心的尊敬已然不存在了,他们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伟大的国家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酋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尊敬。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

    一些引申及展望

    文明时代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有下列特征: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出现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间阶级的商人;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此外,文明时代还有如下的特征:一方面,是把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作为整个社会分工的基础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是实行所有者甚至在死后也能够据以处理自己财产的遗嘱制度。文明时代以这种基本制度完成了古代氏族社会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存在的灵魂,个人的财富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文明时代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但是,由于统治阶级把自己与整个社会等同起来了,那么他们自然不会认为上述描述是正确的,他们自然会认为对统治阶级好的,必然也会对整个社会好。于是,文明时代越是向前进展,它就越是不得不给它所必然产生的种种坏事披上爱的外衣,不得不粉饰或者否认它们,即实行流俗的伪善。他们会说:剥削阶级对被压迫阶级进行剥削,完全是为了被剥削阶级本身的利益;如果被剥削阶级不懂得这一点,甚至想要造反,那就是对行善的人即对剥削者的一种最卑劣的忘恩负义行为。

    最后,转述摩尔根对于文明时代的评论和展望:“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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