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说:
“我自愿放弃社保,不用公司给缴”
“社保费折现直接发给我就行,公司还能省钱”
“咱们可以签协议,有了协议就不怕承担法律后果了”
……
然后你就真的给折现,不给缴社保了?
HR,你可长点心吧!
事件背景
外地农民工张某,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事件发展
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餐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矛盾争议
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每月已经支付了500元的社保折现费用,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审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1.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
2.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3.餐饮公司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小编划重点: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HR千万不要为了节省成本或听信员工希望当月直接拿到更多的工资等原因,而给员工社保折现发放,不予缴纳社保。)
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要看到长远利益,考虑企业长期风险,不要因为一时节省成本而给企业和员工带来更大的损失。)
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HR,一定要依法给企业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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