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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一文说清】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税收政策一文说清】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作者: 老唐税上练 | 来源:发表于2019-03-01 14:08 被阅读0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这个东西很多纳税人搞不清楚,是因为涉及到的文件很多,随着政策的变化,更新也很多,如果没有系统整理的话,确实有点儿麻烦。

    1

    基本概念

    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时候,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3%减按2%。

    2

    征收率

    征收率前些年一直在变,目前的规定是,“3%减按2%”。

    什么意思呢?

    比如固定资产卖了103万(价税合计),那么第一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3÷1.03=100万。

    实际缴纳税款=100×2%=2万。

    明白么?103÷1.02×2%这种算法是不对的。

    3

    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想少缴税,减按2%,就只能开普票。

    如果不减按2%,按3%交税,就可以开专票。

    开票时都要按照3%开票,减税是在申报时体现的。不能直接开2%的票。

    4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满足上述定义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

    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则执行就行,没啥特殊的。

    6

    一般纳税人

    这儿就是最麻烦的地方,涉及很多文件。

    大家记住一句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先说什么叫做“不得抵扣”。

    分两种情况,一是身份限制不能抵,二是政策限制不能抵。

    身份限制很好理解,购入时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肯定不能抵。

    政策限制呢,一是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都不能抵。二是2013年8月1日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能抵。之后购入的可以抵。三是前后两次营改增,从营业税纳税人变成增值税纳税人了,那么在营业税时购入的固定资产就是不能抵的。四是购入固定资产时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那就是不能抵的。

    再说什么叫做“且未抵扣”。

    意思就是确实也没抵扣。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同时满足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定义也符合了,就可以简易了。3%也好,减按2%也好,您随意!

    要是有一项不满足,那就只能按适用税率了。

    7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小规模时买了辆车入固定资产,现在是一般纳税人,要把车卖出去,可以简易。

    某纳税人2016年买了个机器设备入固定资产,购入时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但是没有抵扣。现在要把机器卖出去,那就不得简易。因为不符合“不得抵扣”,当时按政策和身份是可以抵扣的。

    那如果是2008年买的呢,也没取得专票,那就可以简易。

    某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简易项目,但是不管三七一百零八只管抵了,不得简易。因为虽然符合“不得抵扣”,但是不符合“且未抵扣”。

    明白了吧?

    8

    申报表填报

    如果执行减按2%的政策,就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然后小规模把需要减掉的税额,就是开票3%,减按2%,剩下不用交的1%那部分,填到申报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一般纳税人把这1%,填到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9

    备案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不用备案。

    一般纳税人需要先进行备案。需要的资料,业务规范没有列举的那么细,那就自个儿琢磨琢磨,怎么证明符合这条政策。

    业务规范中应报送资料是这么规定的,“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比如怎么证明不得抵扣呢,购买时的发票是不是可以?怎么证明且未抵扣呢,入账当月的申报表是不是可以?怎么证明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呢,明细账是不是可以?

    当然在这儿只是举个例子,具体的还要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综合把握。

    10

    涉及政策

    下面这些政策条文,想看的可以看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外,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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