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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23-《二建市政》

学习笔记23-《二建市政》

作者: 迷路后迷上路 | 来源:发表于2020-09-10 21:23 被阅读0次

    时间:2020年9月10日

    课程:《二建法规》

    1.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2.(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 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3.(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4.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 120 学时,其中必修课 60学时,选修课 60 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 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 30 学时,选修课 30 学时。

    5.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

    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二级建造师可以担

    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6.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7.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2 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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