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很多读者朋友最近一直在持续关注着江歌案的进展状况,我也相信有很多朋友也已经对陈世峰恨到咬牙切齿,虽然说本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遇害人,还有当事人刘鑫都是中国人,但是案件发生在日本,很多法律认知需要我们去了解,今天我们特地约见了一位日本权威律师(文末会有律师的详细介绍),来给我们答疑解难目前网友对于此次江歌案的一些“盲点”。
采访对象:萩原大吾律师
●江歌妈妈,包括很多中国网友都希望日本法律能够判凶手陈世峰死刑,以目前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来看,陈被判死刑的概率是多大?为什么?
A:死刑判决的基准=永山基准
即1968年用手枪射杀4人的永山则夫死刑犯(案件当时19岁,于97年执行死刑)的审判时,最高法院于1983年判处死刑时使用的基准为死刑判决基准。
通过该判决,规定“当罪行实属重大,不论是从罪行均衡原则出发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在判定为不得已必须执行极刑的情况下,死刑作为选择也必须被同意”(根据日文翻译,若跟法律原文有出入的地方还请原谅)的情况下
(1)犯罪性质
(2)动机
(3)内容、特别是指杀害手段的主观恶性・残虐性
(4)结果的重大性、特别是指被杀害的被害者数量
(5)遇难者家属受到的感情上的伤害程度
(6)对于社会的影响
(7)罪犯的年龄
(8)是否有前科
(9)作案后的态度
等将被作为判断基准进行判决。
从目前本次案件状况来看,不会被判处死刑的概率很大。
●日本以前发生过的相似杀人案,或者更为恶劣的杀人案件的审判结果如何?
A:
★作案手段残忍却未被判死刑的实例
2009年8月发生的“挖耳店店员被杀事件”中,在受害者为两名的情况下,对于请求处死刑的判决,东京地方裁判所则判处了罪犯无期徒刑。检察官也并没有再申诉。这是2010年的判决。
另外,2009年10月发生的千叶女子大学生被杀事件,在被害者为一名,在被实施强盗杀人(除此之外还包括放火,强奸)的情况下,地方裁判所虽然判处了死刑,高级法院受理时被推翻改判为无期徒刑,最高法院也支持判决,最终判处了无期徒刑。
再有,具有杀害两名的前科(妻子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后释放的男性,即使出狱后再次实施强盗杀人(被害者一名),同样最高法院也没有适用死刑。都是2015年2月的判决。
★受害者为一名但是判处了死刑的实例
2007年在爱知县名古屋市发生的“黑暗网站杀人事件”的神田司死刑囚,于2015年6月下旬执行了死刑。神田死刑犯与通过手机的“黑暗网站”结识的两名男性一起,将女性绑架并杀害一案,被控告强盗杀人。于2009年名古屋地方裁判所一审时判决死刑。
神田死刑囚当时因不服判决进行了申诉,却在后来又亲自取消了申诉,死刑判决成立。同时这个案件的另外两名男性被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坚持申诉,重判为无期徒刑的可能性也很大
●日本从宣判死刑到执行死刑的时间又要花多久?为什么?
A:执行死刑所需要的时间非常长。有些人可能会等个数十年。
最大的理由是一年里执行死刑的执行者只有数人。(展示统计数据)
执行死刑需要法务大臣的署名,但是在任职期间拒绝署名的大臣不在少数。从全世界来看,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废除死刑,因此害怕自己受到政治批判也是影响执行的原因。
●江歌妈妈,之前在网上发起的支持程世峰死刑签名活动(大多数都是中国人签名),是否会给日本法庭一些压力,对判死刑有一定的作用?
A:法官的判断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是非常不好的事。因为法官应该只依据法规和良心来做判断。如果不是这样,所下达的判决就会被解释为是被舆论影响的私刑。
但是,在死刑的情况下,因为最高法院判例的“永山基准”考虑到了被害者家属的情感,所以在这个范围以内作为考量的基准也是有可能的。
并且陪审员是一般市民,因此,在实际上,心理层面的影响还是有很大一部分的。
●被害人是否有权利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中国和日本都是一样的吗?
2008年,日本制定了被害者参加制度。
所谓“被害者参加制度”,是指一定案件的被害者或者是被害者家属,可参加刑事裁判,公开宣判日可出席,可向被告人提问的制度。被许可参加刑事裁判的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属被称为“被害者参加人”。
Q 谁可以利用“被害者参加制度”?
A 杀人、伤害,危险驾驶致死伤等,因故意的犯罪行为而导致人死伤的事件,或强奸・强行猥亵,逮捕・监禁,过失驾驶致死伤(※)等事件的受害者,若受害者死亡,或身心受到重大创伤的情况下,其配偶者,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等诸位。
Q 只要希望的话,就一定能参加刑事审判吗?
A 裁判所听取被告人以及律师的意见,考虑犯罪的性质以及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及其他情况,判断为可以许可的情况下,作为被害者参加人可参加刑事裁判。
Q 被害者参加人在刑事审判里可以干些什么事?
A
ア 作为原则,在公开宣判日,可在法庭内入座检察官旁边的座位,可出席审判。
イ 对于证据调查的请求,总结发言・求刑等的检察官的诉讼活动可发表意见,允许要求检察官说明内容。
ウ 根据情况当证人的供述内容的证明力有争议点时,允许寻问证人。
エ 被认为阐在述意见时需要的情况下,允许寻问被告人。
オ 证据调查结束后,关于事实或者法律的适用问题,允许在法庭内阐述意见。
被允许执行以上行为的被害者参加人,可聘请律师。该律师同时允许或代为允许被害者参加人的行为。
本人的财产200万日元以下的话,日本有国家负担此律师费的制度。
德国和法国也好像有相同的制度。中国可能没有。
●很多网友现在在指责为陈世峰辩护的律师,因为从目前进展状况来看,陈世峰所说的杀人用的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并不是自己的,以及杀江歌是因为江歌当时做出了一个挥刀动作他称是正当防卫,第一刀并非有杀意,而后来的补刀是因为怕拖累家庭承担不起医疗费而产生的杀念等证词,从目前来看,大家认为谎言的可能性偏高,作为一位专业的律师,如果确有协助或者在认知被害人撒谎却替其制造伪证词,是否会违背职业道德?或者触犯法律?
A:律师必须为被告人如谎言般的证词而辩护吗是个典型的律师伦理问题。
证据上即使很明确的有让人怀疑的地方,作为辩护律师,不能发表与被告人的主张相悖的内容。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去寻求明确的说明。根据情况,也有劝他道出实情的时候。不过,如果被告人无论如何都要坚持自己的主张的话,基本上我们就必须去代理辩护这个主张。然而,律师没有义务要去主张谎言,这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律师认为证词100%为谎言,被告人自身也无法说服时,没有必要做此代理。这时只要辞任就可以了。但是不辞任却说和被告人相反的主张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除了明确是谎言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代理被告人的主张为他去辩护。而这正是被告人律师的职责。律师不同,根据什么样的情况去断定是否是谎言也因人而异。虽然辞任有不可避免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即使非常可疑,但只要是不能确定100%为谎言的情况下,大多数的刑事律师都认为不应该辞任。
如果,知道证词虚伪,却还是坚持为被告人辩护的话,可能会收到律师协会的处罚。但是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除非不仅仅是单单主张虚伪的证词,甚至捏造证据,胁迫证人的话则另当别论,也有因此入狱的人。
●杀人犯嫌疑人陈世峰和受害人江歌都为中国人,这次案件发生在日本,是否会有可能会被遣送回中国审判,或者在日本没有判死刑的情况下,服刑后,回中国时是否会再受到中国法律的严惩?
A:依照各国的法律来看,对一个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日本的宪法里面的第39条有说道「…确认为无罪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同样的案件犯罪不能被惩罚两次」。大概中国的法律也是同样的吧。可是,跨越国界希望可以另外追究的人也不少。日本也是如此,中国也大概差不多吧。可是,实际上接受了严重的犯罪处罚的人回国以后基本上不会再接受处罚了。反之,如果在日本无罪释放,回到中国,重新开庭审判这是有可能的。可是如果是这样的话,取证什么的会更加困难,难以判定有罪。
●如果说刘鑫在案发时没有给江歌开门,这是真的的话,是否构成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没有做任何事却构成故意杀人的话必须具备
① 存在作为义务
② 存在作为的可能性
③ 此不作为,与因作为而产生的犯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作为可以当做(评价)作为
3个条件。
本次案件符合①和②。
刘鑫有救助的义务,也有打开门的可能性。但是,即使刘鑫意识到江歌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也不能判断刘鑫认为江歌死了也没关系,所以不能判断有同等结果,因此认为杀人罪不成立。
●因为江歌妈妈是很希望陈世峰可以被判死刑的,如果这次没有判死刑的情况下可以再次上诉吗?日本是一个怎么样的流程?
A:一共分三个阶段,现在是第一个:东京地方法院,然后接下来是东京高等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总共有三次起诉机会。可以进行起诉的其实是检察官,并不是江歌妈妈。如果检察官决定不上诉,江歌妈妈也没有办法。当然检察官也会考虑江妈妈的感受,可是最后决定权还是在检察官手里。
●遇到类似此次案件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样的保护好自己?正确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A:例如此案件,应该第一时间和警察沟通,依据跟踪狂制约法请求警方援助。
由警察来对可疑人员发出警告,或者依据法院法令进行逮捕,拘留,提起诉讼等等。
萩原大吾律师所属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毕业于慶応法学院,取得法务博士学位后,就职于高井岡芹法律事务所,于2011年出任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律师,任期四年。现任根本法律事务所以及青山大学讲师。回国后继续热心推动两国交流,精通企业法以及刑事案件处理,为在日华人了解日本法律知识做着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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