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婚纱照能开公司抬头的发票吗?
解答:
婚纱照多数情况都是个人消费,在个人消费的情况下,是不能在公司进行税前扣除的。
但是,如果婚纱照是公司聘请的模特、演员等,婚纱照也是用于企业促销宣传用的,则可以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
对于婚纱公司来说,只要婚纱摄影是真实的,客户要求开具公司抬头的也是不违规的,毕竟对方能否税前扣除不应该是婚纱公司考虑的事情。婚纱公司为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可以要求需要开具抬头的公司签署一份婚纱摄影的协议(合同)。
问题2:某公司以BOT模式取得某市自来水收费权,当时并未将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今是否有必要以名义价值入账?
解答:
对于自来水公司来说,以BOT模式获得自来水收费权是一件非常重大的经济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必须要在会计核算中进行体现。
现在发现过去会计处理没有体现重大的经济事项,则以前年度的会计处理属于重大会计差错。
对于重大会计差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则需要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更正。
对于入账价值,并不是现在按照名义价值入账,而是应该按照当初实际取得收费权的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原值,然后再按照规定的摊销办法计算以前年度的摊销金额。
问题3: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可以备注吗?
解答:
律师事务所如果有房屋出租的话,按照规定是需要在备注栏进行备注。
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日常法律业务的发票开具,税法上目前是没有要求需要备注的情况;但是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备注,因为也没有禁止不能备注,“法无禁止皆可为”。
问题4:接受捐赠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减吗?
解答: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接受捐赠计入收入,另一类是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
在税法上,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综上所述,企业接受捐赠,一般不会产生税会差异,因为:会计确认收入的,税务上也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的,税务上也可以不计入应税收入。
所以,企业接受捐赠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基本上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除非是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问题5:如何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因法律未决诉讼预提了预计负债,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个事导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允许抵扣的时间是未来实际发生,但是如果未来判决下来双方认了,但是企业还没有支付赔款,
这个属于实际发生吗,需不需要转回之前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不是,实际发生是否等同于实际支付?
假设判决是在汇算请假之前,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不应该调整应交税费?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是看不出“实际发生就等于实际支付”的意思。
但是,由于容易引起部分人不合理避税的企图,所以没有对于“实际发生”进行必要的限制。
首先,就是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其次,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要求必须要在扣除年度做出会计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无论是实际损失还是法定损失,都是需要企业会计上做出损失的会计处理才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对于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在没有税法特别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只要满足税前扣除规定的,没有支付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12月购进的原辅材料,生产已经领用或已经销售,虽然在当年没有实际付款,但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该购进的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同样,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的广告,虽然没有在当年度付款,也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广告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不等于就是实际支付。
问题6:有工作单位的人又同时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比如,我在单位一个月6800,作为个体经营户向企业提供了80万的货物,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年终进行汇算时如何计算我应交的所得税?
解答:
根据描述,您其实是同时取得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是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但是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不同。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年度汇算的时间为: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
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3月31日。
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是分开进行年度汇算的,不需要将二者收入(所得)相加。
一个纳税人在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只有综合所得可以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年,经营所得不得再扣除基本费用。
因此,您可以对工资薪金所得等,单独进行汇算清缴,并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以及社保个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等。由于您每月工资只有6800元,如果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的话,年收入低于12万元,是可以豁免进行汇算清缴的。
对于个体工商户年开票80万元,需要区分是查证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的话,需要根据完整的账簿记录、财务报表等进行汇算。核定征收的话,只要销售收入没有差错核定收入范围的,且已经按照规定预缴了税金的,则不再需要汇算。
问题7: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按劳务报酬发放。在年度个税申报的时候,退休工资算在综合个人年度收入里吗?
假设退休人员退休月工资3000(一年36000元)。
返聘后每月劳务报酬5000(税前)。劳务报酬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年度结算的时候,如果年收入不超过6万,是可以退税的。
那么按照上面的情况,退休工资算在综合年度收入里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对于预缴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
退休人员从社保局领取的是退休费,俗称“退休工资”,但是并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返聘再任职的,除满足《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高级专家取得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余情况的都应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提问中提到退休返聘再任职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的情况,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然后全额退税。
问题8:破产重整后预计可收回款项应确认收入还是债务重组损益?
解答:
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价款1000万,货款应与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企业如期向客户交付了货物。此时,客户出现严重资金周转问题,企业管理层预计仅能收回600万,并按照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下一年度,客户进行破产重整,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申报了1000万元债权,并被法院确认。根据破产重整计划,客户以债转股方式偿还企业债权,1000万元应收账款获得900万公允价值的客户股份。企业以前年度未确认的合同价款300万元,破产重整后应确认为收入而不是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应当持续评估。当该合同开始不再满足“很可能收回”的相关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问题9:我公司既生产服装,也有咨询服务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解答:
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既有制造业,也有其他业务的企业,现行政策采取简化的计算方法进行划分,主要看制造业收入占企业的收入总额能否在50%以上。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2021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2022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的收入占比达不到50%,仍可以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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