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闲逛,在一个“丁”字路口目睹了一场道路交通事故: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驾驶一辆电瓶三轮车搭载着儿媳孙子闯红灯撞上了一辆缓慢行驶过绿灯的重型半挂车的右侧前保险杠和前轮,导致该半挂货车右侧塑胶保险杠受损;电瓶三轮车侧翻,前减震和大灯及驾驶室等损坏严重,幸无人员伤亡。
电瓶三轮车方要求私下解决,在旁人的劝说下货车司机选择了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电瓶三轮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交警建议走简易程序,双方协商解决。不料负全责的电瓶三轮车一方狮子大开口,要价五千元钱,一个电瓶三轮新车都才卖三千元左右,这要价不滑天之大稽?!交警当然也不允许电三轮车司机胡作非为,最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解决了此次交通事故。
电瓶车驾驶员,作为全责肇事者,不深刻反思和检讨自己不遵守交通法规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极端错误的行为,反而因此次事故变相敲诈无过错的货车司机,这种行为实在可耻,无异于碰瓷,甚至比碰瓷还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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