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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9条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9条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12-21 10:16 被阅读0次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9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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