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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1

2018-08-11

作者: 水盘六 | 来源:发表于2018-08-11 16:45 被阅读0次

    【六盘水评论】3万到80万元从两位年轻小伙引起的思考

    18岁打工厨师廖珍平骑车在丰台区撞伤老太,写下3万元医药费欠条后自杀身亡,他在遗书中留言称“无钱以命还债”(2010年9月15日《新京报》)。

    不堪母亲80万手术费重负的儿子跳楼身亡,父亲含泪道心声:家不能垮了……(2018-08-03 22:00 父亲/静海/医疗)

    18岁打工厨师廖珍平骑车在北京丰台区撞伤老太太后, 18岁小伙子因无钱赔付3万元医药费后,留下遗书“以命还债”,服敌敌畏自杀了……。在我们的眼中,一个18岁的花季青少年,还应当在学校里的高一课堂里求知识的时候,但是他却早早走上了了艰难困苦的打工者之路。

    “看着以前笑容满面的母亲脸色蜡黄地躺在病床上忍受着化疗的痛苦,平时乐观开朗的父亲变得沉默寡言,十岁的弟弟哭着喊着找妈妈,我的心都碎了……”这是22岁的王浩(化名)在水滴筹平台上写下的最后一段话。作为家里的长子,王浩拿不出80万手术费给妈妈治病。五天后,王浩带着对家人的眷恋和对妈妈的遗憾自杀身亡。经受丧子之痛的王永,一夜间苍老了许多,但又不得不瞒着妻子。这个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眼看就要垮了……。

    贫穷意味着什么呢?我还记得——2007年1月31日,《羊城晚报》发表一篇题为“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的报道。报道指出,东莞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多次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对此表示满意。该被告人因此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罚,一审被判处死缓。

    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假如我们沿着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逻辑推理下去;适用“赔钱减刑”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那么有钱赔付的富人可以适用“赔钱减刑”,无钱赔付的穷人,就要把牢底坐穿吗……?!

    现在广东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更是把“赔钱减刑”发挥到登峰造极的地步——驾车撞死人,只要赔偿46万元,而无须承担任何撞死人的刑事责任!其实不然!从法律的层次上讲,一个人驾车撞死人,犯了交通肇事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之经济损失是法律规定的、应尽的义务。

    假如,被害人与被告人事先协商好赔偿损失款项,然后就可以因死者家属和被告一方的“求情”,而网开一面,免于刑事处分。这一做法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有钱的富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的穷人轻吗……?!

    实行“赔钱买刑”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成在金钱面前,人民币能让法律打上N折扣!实行“赔钱买刑”还可能诱发司法腐败,实行“赔钱买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和纵容犯罪的发生与危害程度的升级。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谋财害命,如果赔钱就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于可以“买命”,那么一些经济宽裕的富豪,实施犯罪就可能变得肆无忌惮和胆大包天!

    假如我们的司法解释;承认法律可以“赔钱减刑”,那么将是对穷人而言;将是一种新的不公正、不公平条款!试想富人开宝马车撞死人,可以赔钱买刑,用不着承担撞死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他有的是钱。穷人开出租车撞死了行人,却因无钱赔偿死者的家属,高额的经济损失费,不得不在监狱里度日如年……。

    生命不应成为贫富差别而死!宽严相济的政策,不是给富人钻空子,就可以驾车撞死人,然后花钱买刑,更不是免刑!我们不能对富人可以实行“赔钱买刑”,对穷人“无钱买刑”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标准!“赔钱买刑”假如真的成为富人免于刑事处分的“豁免权”,那么穷人在法律面前“只有金钱,没有平等”!

    从3万到80万元——两位年轻小伙悲惨的死去,这难道也要像某应届高考生写下的文章《感谢贫穷》吗?其实她没有真正领悟到——贫穷的严峻事实!尤其是晚期癌症患者的普通老百姓家庭里,面对天文数字般的医药费用,这种贫穷的悲哀如同水银泻地无孔不入的时候,这位王同学才会真正领悟到——什么是贫穷!(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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