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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博网:消防的价值

建博网:消防的价值

作者: __3759 | 来源:发表于2019-04-07 14:46 被阅读0次

         目前,国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约1.6万余家,消防行业投入市场规模超过4000亿元,未来5年内,全国需消防工程师约50万人,然而,市场现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严重不足,因此,注册消防工程师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各种福利待遇也处于上升阶段。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主要用途:升职加薪、个人职业发展、企业的消防资质评定等。

    一、行业现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消防行业有三项职业资格得到国家确认,分别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及消防员。

    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属准入类,目前已开展了一级二年的全国统考,北京通过资格考试的有500多名。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审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属准入类,即现在正在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鉴定。根据新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下一步将把目前的“建(构)筑物消防员”统一改为“消防设施操作员”名称。

    “消防员”职业资格属水平评价类,即今年北京鉴定站刚刚开展的“灭火救援员”职业鉴定,根据新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下一步将改称为“消防员”名称。

    二、含金量及政策保障

    1.含金量

    据统计,2015年全国通过率为0.92%,2016年全国通过率为2.59%;全国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约1.6万余家,消防行业投入市场规模超过4000亿元,未来5年内,全国需消防工程师约50万人,一消证书价值已达6~8万/年,全职可达15~20万/年,同时其他福利优厚,价值仍处于上升阶段。

    2.政策保障

    公安部第129号令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国家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具备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岗位;注册消防工程师需求数量将迅速增长,证书含金量暴涨!

    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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