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当前,公积金缴存的主要群体和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群体出现明显分化。如广东、北京、上海等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到六成左右,但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仅占三成左右。与之对应的是,中等收入群体在缴存中占比低,但在贷款中占比高。
不可否认,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方面出现的反差,与房价高低有着密切关系。一二线城市由于房价过高,公积金贷款所能提供的资金又不足以满足首付需要,导致低收入群体大多买不起房。自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就要少得多,客观上也就影响了低收入群体在公积金贷款中的占比。相反,三四线城市的房价则相对较低,低收入群体在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后,能够勉强满足首付需要,一些急需通过买房满足居住或子女结婚等需要的家庭,也就会硬着头皮使用公积金等手段去买房,从而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的人数,提高了低收入群体在公积金贷款中的占比。
即便如此,公积金贷款没有成为低收入群体的福利,也是没有达到设立公积金目的的体现。要知道,公积金的最基本属性,就是公平性和福利性,亦即保障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让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享受公积金带来的福利待遇,真正使公积金成为推动社会稳定、社会安宁、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如果因为政策设计或制度安排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政策的效率受到影响,不能有效体现它的保障性和福利性,就应当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对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和安排。
现行公积金制度,在如何满足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如何改善居民的住房环境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且,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大起大落、或紧或松,也对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对公积金政策来说,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必须是首要目标。
我们并不否认,中产阶层也应当是公积金贷款的主体。公积金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也是要解决中产阶层的住房问题,让中产者也不要因为房价上涨过快而失去买房的能力。关键在于,不能让低收入群体因为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出现缴存与使用倒挂现象。毕竟,低收入群体更应当成为公积金政策的主体。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的保障性、福利性更显著。
那么,如何才能让公积金政策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和福利性,更好地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呢?毫无疑问,完善公积金政策,让政策更多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是确保这项制度公平性、福利性更强的主要方面。而要完善政策,就必须紧密结合当前住房环境的变化,结合住房需要结构发生的变动。因为,在房价不断上涨、多数人购房能力下降的大背景下,如果仍然按照购房一种目标去制定政策,只有购房才能享受公积金使用资格,而不向其他方面转化,公积金的“轻低重高”现象就会继续存在,低收入群体就仍然难以享受到公积金的保障和福利。假如能够在政策制定时,根据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以及来源情况,安排一块资金专门用于低收入阶层购房、租房等方面的贴息、补息、补租金等,低收入群体的购房、租房动力会增强。尤其是租房,应当更多的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福利。
事实也是如此,福利再好的国家,也不可能达到人人买得起房的目的,不可能没有租房者。尤其象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租房应当成为非常重要的一条途径,不仅低收入群体,中产阶层也应当成为租房的重要人群之一。如果租房者越来越多,房地产市场的矛盾就会越来越少,房价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出现稳定。那么,对公积金制度来说,自然也就应当顺应这样的变化,更多地从解决居民住房的角度出发,而不过度局限于贷款购房方面。公积金的使用,必须多样化,必须体现公平性和福利性,必须多给低收入群体带来实惠。
当然,如果政府能够在房价问题上更有作为,避免房价继续上涨,也能够对公积金制度作用的更好发挥产生积极影响。公积金制度所以出现了矛盾,根源也在于房价上涨过快,房价让多数居民买不起房。中产阶层如此大力度地通过公积金贷款等购买或改善住房条件,说到底,也是因为担心房价会继续上涨,是恐惧心理在支配购房行动。公积金使用应当是平稳有序的,不应当出现目前这样过度使用的现象。出现过度使用状况,一定是房地产市场出现问题的表现。解决问题的目标,应当重点放在如何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上,放在让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包括公积金政策在内的各项制度。否则,房地产市场会越来越扭曲。相关的制度政策,也会在扭曲的市场中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公积金政策面临的,正是这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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