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个别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仍有诸多限制,但毕竟不像从前,14岁以下的恶魔可以为所欲为。
这是莫大的进步,普天同庆。
但是,并不够,远远不够。
问题一:12岁以下呢?
问题二:12-14岁其他严重的暴力犯罪呢?譬如强奸、抢劫。
问题三:14-16岁除了8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呢?
依然逍遥法外!
别说刑事惩罚,就连行政处罚往往都付阙如。
前几天,我老家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被人拍摄到西子国际商场步行街楼顶平台三个女生轮流殴打一女生。
狠扇耳光、抬腿飞踹、用棍抽打……
拍摄者愤然报警,警方的处理结果如下:
对涉案人员赖某、叶某以寻衅滋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因两人未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潘某因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警方的处理没有任何问题,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但结果三个女流氓并未受到任何处罚,一丁点都没有!
就因为年龄不够!
依法处理的警方没有错,那么错的只能是法律本身。
我始终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
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的暴力犯罪就该直接取消刑责年龄的限制。
犯了罪就该受到惩罚,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其年龄因素,但绝不能因为年龄小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既是对受害人的不公,也是对行为人的不当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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