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排小三哥哥结婚 事情太过荒唐连法官听了都不住摇头
安排小三哥哥结婚 事情太过荒唐连法官听了都不住摇头
这段时间,各种荒唐新闻出现的可不少。这不,前两天,杭州的一家法院就遇上了件奇葩事儿。欲言又止,少妇请求变更抚养权。前几天,杭州主城区一家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来了一位年过三十的少妇。
安排小三哥哥结婚 事情太过荒唐连法官听了都不住摇头
少妇走进来,一副欲言又止的模样,值班法官只好主动问她,来法院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地方?少妇扭扭捏捏,拿出一沓材料小声说:“我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是和没有婚姻关系的男的生下来的,一直是我在抚养。现在我生活困难,想把抚养权交给孩子的爸爸。”
值班法官一惊,心中纳闷,又是非婚生子?法官于是追问:“孩子的爸爸知道你要变更抚养关系吗?”
一查,孩子他爹竟是55岁老板于是,值班法官联系了调解室的法官。吴法官便来到调解室,向这个莫姓女子了解情况。原来,莫某来自浙北农村,今年35岁,儿子5岁,女儿3岁,随父姓曹,孩子户口均落在曹某的哥哥曹一某家,但孩子目前一直随莫某母亲生活在浙北农村。现在,因为条件不好,莫某觉得自己养不起两个孩子了,就来法院要求孩子归曹某抚养。
吴法官听完,就打电话联系了曹某。曹某接到电话,满脸尴尬地来到法院。胖胖的曹某似乎像个大老板,已经55岁了。他忙不迭地埋怨起莫某:“啥事情都不知道,到法院来干什么?”
“还不是你不接电话?打了多少次了!”莫某也气呼呼地说道。为掩人耳目,她和老板哥哥结了婚,曹某向法官也讲了他俩的来龙去脉——
曹某在生意应酬时,偶然认识了莫某,两人互生情愫。一次酒后,两人就自然做了不可描述的事情。此后,两人一直保持交往。
2012年,大儿子出生,两人感情更是如胶似漆。2014年,小女儿也出生了。曹某对莫某体贴有加,莫某更是坦言找到了真爱。
然而,曹某是有家室的。为了掩人耳目,曹某想到了单身的哥哥,他让哥哥与莫某登记结婚,并将孩子的户口都落到曹某哥哥名下。
后来,哥哥因为犯罪被判刑,莫某也在形式上与曹某哥哥离了婚。
今年,曹某老婆终于得知了真相,恼羞成怒,与曹某大打出手。曹某也觉得对不起原配,好话说尽,想尽快协议离婚。
受了冷落,她一气之下跑到法院
本来,天平似乎要偏向于莫某了。可是,这边的莫某却提出,两个孩子养得太累,不管怎么说,曹某得先把抚养费增加一点。
这阵子,曹某正忙于谈生意,家里又在和原配为离婚闹得不可开交,一听莫某又想多要钱,气得就不太想搭理她。
莫某感觉被忽略了,一冲动就跑法院来了。
吴法官得知真相后,对曹某、莫某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告知他们,万一原配来法院起诉,曹某、莫某可能涉嫌重婚罪啊!
双方听了吴法官的话,都沉默了。
吴法官和助理花了2个小时,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两孩子均归曹某抚养教育直至成年,莫某不承担抚养费。
望着远去的曹某、莫某,吴法官直摇头。
结婚条件种类
婚姻成立要件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如政治 、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