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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被贷1200万元”的一点想法

“一居民被贷1200万元”的一点想法

作者: 舍得zfy | 来源:发表于2020-07-29 18:26 被阅读0次

    今天看到一个消息,说四川程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居然完成了两笔金额600万元的贷款业务,合计1200万元。

    这个情况距今已经8、9年了,据报道说是程女士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的。情况到底怎样有待官方证实。


    既然出现了这种报道,我就对这种情况做两种假设,说一说权利的约束问题和制度的健全问题以及做人的底线问题。

    假设情况是真的,它就说明了只有健全的制度而没有相应的监督机构或者相应的监督机构不健全、不顶事,是不行的。没有监督的制度是一个虚设的制度,是一个面子工程,起不了作用。没有监督的权力是个可怕的权力,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银行的贷款制度不能说不健全,每笔贷款的发放,都需要考察贷款人的实际情况,一切能够起到担保的东西都需要有效的证实。贷款手续办理时,需要当事人在场签字、按手印,并且还要进行相应的录像。在这么健全的制度下,一个数额巨大的个人贷,就能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是个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现象,放贷人又是多么的胆大妄为。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制度再健全没有一个有力的监管机制是不行的。


    这种现象,如果实际贷款人出现了意外情况,出现了无力偿还或者恶意不还 ,那怎么办?这么大的损失就会亏给银行亏给国家。因此,如果这种情况属实,不管这宗业务有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都要追究放贷人的乱作为责任,并且严查放贷人的其它问题。


    假设情况另有原因,如当事人当时对那两笔贷款业务知情,并且参与了部分过程,对这两笔贷款业务中的部分违章违纪现象心知肚明,但是考虑到当时的利益没有揭发。现在由于其它利害原因,才将此事公布出来,虽然,此事也能给银行的管理制度敲个警钟,但是,对此人的做法和品质就要打个折扣。人不能有利了什么也可以做,没有利了才去检举。

    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这两笔贷款业务属实,就说明银行的监管机制必须改进,就说明监督机制和制度一样重要,有时甚至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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