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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案”终审:判刑两年,下不为例

“鹦鹉案”终审:判刑两年,下不为例

作者: 海平COUNSELOR | 来源:发表于2018-04-01 11:53 被阅读0次

    深圳鹦鹉案,在舆论沸沸扬扬近两年后,深圳中院发布了终审判决,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期自2016年5月起算,至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时,王鹏即将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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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鹦鹉案指2016年王鹏被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2017年11月6日,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徐昕为王鹏作无罪辩护。

    案件流程

    • 2016年4月
    • 2017年3月30日,一审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随后,王鹏提出上诉。
    • 2018年3月30日,二审判决王鹏罪名成立,但一审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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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 VS. 民智

    二审判决后,澎湃新闻即发布了“马上评|深圳“鹦鹉案”:司法尊重民意,但也不会被带歪楼”的评论文章。
    民意论其实是错误的解读。两审判决书均认定罪名成立就是对民意论的根本否定。
    “鹦鹉案”历时近两年时间,经历了舆论的反复讨论,鹦鹉作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以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认知。普法教育形成的社会教化,其意义已经超越了王鹏个人的刑事责任。
    为表示下不为例,终审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期,要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生效。此后如再有鹦鹉案,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期的可能性应该是没有了。所以说,下不为例。

    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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