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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项目营销推广活动中的税收问题

商业项目营销推广活动中的税收问题

作者: 半夜睡不着的粉妈 | 来源:发表于2019-12-14 17:17 被阅读0次

           临近年底,很多商场、购物广场都在觊觎我们的口袋,通过不停地送送送,想方设法让我们花花花。作为商业项目的老会计,我要提示各位奋战在一线的小伙伴们,领导想要的送送送,我们可得火眼金睛,一不留神就会出现税收纰漏哦。

           商业项目的营销活动多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顾客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哪些是免税的?哪些是需要代扣代缴顾客的个人所得税呢?

           敲黑板啦,不征收顾客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再敲黑板啦,须代扣代缴顾客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纳税基数哦~~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参考文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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