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民事执行顺序的总结

民事执行顺序的总结

作者: 轩律 | 来源:发表于2017-04-07 23:32 被阅读0次

    今天心情有点沮丧,本人自认为对民事执行已经能很好的把握了。可最近做的某个案子在执行程序看似一切尽在掌控中,不想却出现了重大变故。案件已经开始拍卖房产了眼看要拿钱走人了,居然被一个出道不久的律师给劫走了一大笔财产。这里总结下经验教训,虽然未必可以避免在发生这事,但有个心理准备还是会好受些。
    关于民事案件的执行顺序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谁掌握了优先的权利,执行财产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执行顺序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法规里看着十分凌乱,在这里个人查询了许多资料应该搞明白了这个问题,在此记录并分享给有用的人:

    一、刑事追缴类。

    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为被害人的款物,即系赃款赃物的,在执行分配前应当依照被害人的申请或法院直接发还。此项也类似于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目的在于保护未实际发生变动的产权,实际上体现了民事权利优先。

    二、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复印费,参与费等,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些一般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直接扣下来的。这些实实在在发生的费用是必须先交的,虽然不如直接上交感觉那么痛楚,往往还是会令当事人心烦。

    三、工资福利,及三险费用。

    被执行人拖欠其职工合法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优先发还。

    四、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这个一般在海商法里才会涉及到,本人运用的机会不多。不具体阐述了。

    五、基于所有权享有的优先权。

    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并处理该财产,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支付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六、建设工程款。

    被执行人未支付约定的建设工程款,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这个我遇上的也很多。实践中有争议也有机遇,展开说需要另写一篇。

    七、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

    参与分配申请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的,对该财产变卖,所得可优先受偿。参与分配申请人的债权是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规则稍微多点,但是法律规定明确,看明白了就很简单。

    八、国家税款。

    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比其财产设定,抵押,智牙,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

    九、普通债权。

    这一项是最常见的,也是我目前案件中最多的一部分。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刑事退赔中,权利人的权利视为普通债权,可申请在案款分配或参与分配程序中受偿。

    十、罚款类。

    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又有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其余罚款、罚金等按照执行依据生效的时间顺序执行。这一项很多人容易搞不太明白就被坑了。因为这是从政府嘴边抢钱啊,实践中有点难度。但是把握好法律,作为律师有理有据的争取还是可以拿下来了的。

    以上就是本人对民事执行顺序的总结,希望能得到更多的朋友的指教。最后,

    谈谈个人对拖欠工资、三费诉讼与执行的看法

    我这次做的这个案件执行过程中突然出现了一个律师请求支持拖欠的工资,虽然心里不情愿,但毫无疑问法律上来说我代理的一般债权和银行的担保物权都是要让位于他的。
    这些年我也做过些劳动争议的案子,但在执行阶段还有律师尽心代理并不太多。拖欠工资的事现实中很普遍,但请律师并太不多。一般高薪的人才能在经济上承担起诉的成本,挽回可观的损失,但是那些高薪人士又觉得花那么多时间精力打官司还不如换个好工作能更好弥补损失。
    低薪的人倒是很有热情讨要工资,但是斤斤计较工资的人更会计较律师费,自己维权进入即使胜诉了执行中必然不会如律师那么多办法推进。
    而那些工资一般的人被拖欠工资往往会有一大批同样遭遇的人,很多又会想既然人多势众不如假扮“弱势群体”,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效果会更好。现在码字的还不如搬砖的工资高,要博取广大群众的同情还是相当考验演技的,更多只能寄希望于能影响到某个长官的帽子的稳定。当然还有更多人追讨工资嫌麻烦自动放弃了。
    表面上看,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障还是很充分的,实际上,基于各种原因劳动者的权利又得不到保障。这问题暂时很难解决。但是一般劳动者还是应对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少经过仲裁程序成本并不高。由上述的执行顺序可知劳动者一旦胜诉后,拿到钱的机会还是很高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埋怨社会不公的人不如先检视下自己权利用得怎么样。懂得维护自己权利的公民,才值得被人的尊重。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民事执行顺序的总结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wwkcat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