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古今中外,关于性与性别的研究都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性”就像一个载体,很多领域都可能与它产生交集,并借由它展示时代或宏大或微细的面目。
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融为一炉,而所聚焦的时期又是中华帝制的晚期。这一时期中国在与性相关的诸多问题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作者的研究和写作方法、书中的许多具体观点也对学界有着很强的启发性。
本书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首先是其资料之丰富。除了对比自唐至清各代与性相关的法律条文之外,书中引用了大量的真实案例,主要是清代的司法案件记录,案件的详情、判罚依据及具体考量均清清楚楚。
比如四川省档案馆存有巴县超过十万卷的司法案件记录,时间上可以上溯至18世纪中期,本书从巴县乾隆二十三年至咸丰二年的案件记录中取样约500起。据说太平天国的军队每占领一座县城便会焚毁当地衙门,巴县是太平天国的军队未至之处,所以我们能通过本书了解到众多历史上与性有关的案件,也有很大的幸运成分。
本书让我触动最大的一个观点是,唐代以来,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们,受到不同的性道德标准与家庭道德标准的约束。对“性”加以规制的指导性原则其实也是“身份地位展演”,亦即个人须依照其在法律上特定的身份等级上所赋予的角色进行展演。
比如很多关于奸罪的律文当中,首先考虑的是此类行为双方的身份地位,是否强迫倒不是主要的因素。特别是在盛清时期,将女性贞节视作与孝道和政治忠诚并立的第三种纽带。
学者伍慧英认为,清代将性事失序与政治失序相关联,在法律中进一步提升贞节崇拜,是为了通过使众人恪守各自的家庭角色来界定社会性别秩序,以实现“道学家们所憧憬的那种社会秩序”。
而让我颇感费解的则是,我国古代对男性之间的j奸都有明确规定,量刑也比较重,反倒是后来的法律条文对此语焉不详,使得男性在这方面的权益保障缺失了。这是否是一个明显的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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