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对外来移民的管理规定
1995年3月9日斯洛伐克国民议会批准通过的《外国人在斯居住法》规定了外国人(非斯洛伐克国籍)进入并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内的条件。“外国人居住证”(15岁以下的外国公民除外)。居住证上所包括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址和居住类别等必须一致,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后三天之内通知警察局,由警察局发新的居住证。
(4)关于不准入境和取消在斯居住权,该法主要规定了一些不准入境和取消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无有效证件、有犯法行为、威胁国家安全、有传染性疾病等。
凡是不准入境的和被取消在斯洛伐克居住权的,由警察局在护照上注明。30天之内必须离开斯洛伐克,一年之内不准再次入境。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在斯境内逗留的,由警察局视情况将其驱逐出境。
(5)关于外国人居住申报和登记
①须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要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警察局登记;免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如果在斯洛伐克境内逗留超过30天的,要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警察局登记;
②已被批准在斯洛伐克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要在入境后三天内到警察局登记;
③在斯洛伐克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应在居住期限到期之前30天到警察局申报。
(6)关于在斯洛伐克境内外国人的义务
①遵守斯洛伐克现行的一切法律和规定;
②根据本法律规定,必要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③当签证或居住证遗失或被盗后,应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
④在斯洛伐克境内使用外国牌照的机动车辆,应到警察局备案。
(7)关于违章行为处罚
①非法在斯洛伐克境内逗留的,处以5万克朗罚款;
②伪造证件进入斯洛伐克境内或者私自更改居住证明的,处以3万克朗罚款;
③违反本法律规定而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处以1万克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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