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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北诈骗头目明学昌自杀!

缅北诈骗头目明学昌自杀!

作者: 小薛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23-11-16 22:32 被阅读0次

    一、事件简介

    近日,为依法严厉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公安机关对缅北果敢自治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明学昌、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进行公开通缉。11月16日,在缅甸各方的大力配合下,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3人被成功抓获并移交我公安机关,中缅联合执法取得重大战果。而明家首脑明学昌在缅北自杀身亡。(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

    当地时间2023年10月28日,缅甸清水河,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成员拿着从缅甸军队前哨山上缴获的武器

    二、相关法律知识

    1.电诈集团头目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据报道,缅北电诈集团头目可能实施的犯罪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偷越国境罪等。(注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前者基于被骗而自愿交财物,后面基于因对方实施的威胁恐吓、以暴力相威胁等行为而产生的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2.为何能移交我国公安处理?

    上述头目虽为外国人,但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有权依据保护管辖原则要求通过外交途径将其引渡回国,接受我国刑事法律的处罚。另外也正是基于此项原则,湄公河大案的贩毒集团头目糯康等才能被引渡至我国接受审判。

    引渡不仅仅只是一项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其背后更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外交博弈。而在近代时期,我国遭受列强侵犯,一度丧失了独立的司法权。当时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政府却无权处置,只能交给会审公廨(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审理。因此,引渡成功的关键在于国家实力是否强大。

    3.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前死亡的,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其应当终止审理。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但是犯罪嫌疑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对其涉案财物不再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二)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三)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四)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缅北诈骗案件涉案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完全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电信诈骗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因此如果电信诈骗情节特别恶劣,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例如当年曾经轰动全国的徐玉玉诈骗案,罪犯陈文辉等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诈骗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学生徐玉玉9900元钱。后徐玉玉与父亲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回家途中身体出现不适入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最终主犯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结语

    电信诈骗的惩治与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相信在全民反诈以及严惩电信诈骗的高压态势下,一切诈骗犯罪分子都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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