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很多国家,都在鼓吹废除死刑。当然理由看似非常充分,在人道主义里,人命是最大的。既人的存在高于一切,因此文明社会就不能合法地剥夺他人的生命!
但是如果我们因此简单的将此问题就认识到这里,不再进一步深入追索其原因。我们就有可能被一些表象迷惑。
我们知道,法律似乎被我们看成惩恶扬善的终极工具。
但是我们忘了,善恶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随认识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相对客观而言,法律是一个社会的终极利益平衡器。法律之所以公平,是应为法律的原则是一种利益对等原则。
犯法入监,就是以你侵犯他人利益,用入监的形式对等补偿你对他人的侵犯。美国经常出现的巨额赔偿案例,是将利益受损者精神损失等一些列利益损失货币化,实质也是采取了利益对等原则。你侵犯别人什么样的利益,必须对等还回。
死刑也是这样,杀人犯杀了人,他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因此他必须还回自己所有的‘命’来对等补偿。所谓杀人偿命!
但是废除死刑的实践,我们似乎就看到了不对等的情况出现,为什么伤害了别人生命,自己却不用同等补偿?不是说生命在人道主义里最大么?
当我们发出这些疑问后,如果我们仔细检视和分析废除死刑的逻辑及思想前提,就会发现废除死刑仍然是一种符合对等补偿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假设废除死刑也是符合对等原则的法律实践,那么只能说明一条——既然否定死刑,就是说否定了杀人犯与他侵害已死之受害者的对等性。
更明确的是说,在废除死刑这个命题的前逻辑,就是身份对等。
身份对等的意思就是说,我不可能为杀了一只小强而判我死刑。我只能因为杀人才有可能判死。法律对等双方的身份平等,必须都是人,而不能一个是人,而另一个是小强。
身份对等的另一个含义是时间性规定,及在‘杀’这个违法行为实施之后,法律实践开始,这时,我们必须身份等同。也就是说,我杀人,在审判我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受害者站在原告的位置上,形成我这个凶手和受害人的身份对等
——————这里就出现悖论。如果我杀了人,导致他人死亡,这个人就不能在法庭上‘站’在原告席,除非他是僵尸。
因此解决这个悖论,使废除死刑依旧符合对等原则。则必须作出一个重大的认识变革,————将受害人那个死者认为不是人(死人不是人),这个死人已经不是与杀人的人是一个对等的主体。既死人不是人!
只有死人不是人,那么在法律行使过程中,只存在一个活的人与一个不是人的死人对应关系。由于身份的不对应,因此杀人犯不需要用对等的原则,去赔偿‘死人’这个不是人的命!
但是抱有死刑的国家中的法律实践,按照对等原则,自然就认为死人也是人。死人作为一个主体,有权利作为杀人犯的对等身份‘站’在被告席上!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对‘人’的认识,到底什么是‘人’的认识,导致对取消死刑的根本性的差异。
赞同取消死刑,其认识逻辑前提,就是将人认为是‘现存的个人’,既‘现时活着的个人’,死人在这时已经不是人了,活着的个体才具备的对等权力,既活人具备完全对等的权力。如果人死了,这个死人的权利就无法行使,既自动消逝。或说法律不需要给予死人交代,而只需要给这个死人生前利益关联人以补偿。
比如一个杀人犯杀了一个男人,男人死了,他就无法以活人来表述自己的利益,利益只存在于,法律要给这个男人的亲属、朋友,和社会群体以利益补偿,由于人已死,杀人犯的对等主体消失,其他的利益主体,就可以用不对等的补偿方式获得法律给予的补偿,比如监禁、罚款、赔偿。
而坚持死刑的,在其认识的逻辑前提,就是认为人是‘历史存在的总和的’人,人不仅是活着的个人,而是一种历史存在的总和性存在,这个‘历史存在的总和’不是个人的,而是一种社会的,个体的历史存在由于在社会中,将自己的存在性留存于社会之中。因此这种‘社会性共存’的共识,使个体在活着时授权社会,在其万一被人侵犯生命之后,由社会共识的法律作为主体,作为杀人者对等主体出现,并索取对等补偿,既一命还一命!
因此我们对比看,西方之所以日益流行的废除死刑的潮流,来源与他们认为死人不是人,而死人不是人的观念来源与人是“现存的个人”“现时活着的人”才是人的认识。而这种认识根源,来源其社会泛滥的主流意识——个人主义!逻辑既个人不能被他人代表,在法律对等关系中,个体人由于丧失生命不能在法律关系的对等位置上。因此杀人犯由于在法律面前是‘唯一活着的’人,所以他的生命权无法对等补偿给受害人(事实按这个逻辑永远无法对等偿还)。而其他人无权代替受害者向杀人犯进行对等索赔。因此死刑在逻辑上处于可以被废止的地步。
而将人认为是‘历史存在的总和的’人,则否认了人的个人主义存在倾向,而强调了人的社会性性质,就如中国,我们从来不认为祖先不是人,从来不认为自己逝世先辈不是人,他们虽然死去了,但是只要活在我们的头脑中,甚至只要祖先活在历史中,既他们确实存在过,他们就永远都是人!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认识模式,使人在生存状态时个人利益对等索求,在特殊情况下(被杀),由‘社会遗嘱’形式---刑罚死刑,交由‘社会’这个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主体,在人死后维护死者的利益,追索死者丧失生命的对等赔偿。
因此我们看,是否废止死刑,根本无关人道主义什么事情。
杀人偿命,是历史存在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共识。是否废除死刑,不是我们是否要文明,而是我们是否要变更对人的看法!
将死人看做不是人,是否就是文明的?这个很难讲!美国人现代战争一直在追求“零伤亡”!其实这种追求的逻辑前提和废除死刑一样。
我出兵杀你,你被杀死,你既然死了就丧失法律的人的主体地位,就无权进行对等的利益补偿要求。而我杀你,我还活着,因为我活着,活着的人的利益最大,切没有对等主体向杀人者追索性命对等补偿,所以自己越少伤亡越好!被杀的人,能少当然好,不能少就算了!
而在另一个社会现象中,废除死刑的前逻辑导致的结果更糟糕——我们常听到一种私下流传的交通事故的说法“撞残不如撞死”!我么看到,这纯粹是‘死人不是人’的逻辑变形,既法律规定了交通肇事中,撞死不用死来赔偿,那么就剩下利益赔偿。利益赔偿下,肇事直接受害人存活,则加害人付出的利益往往是最大的。当受害人死亡,而只存在其亲属后,利益赔偿递次下降。
这种死人不是人的逻辑变形,既一种纯利益非人性为主体性质的认识逻辑,既利益极端第一的恶果。他的极端化演示了利益非高于人命的非人道主义思潮。
西方二战后,多次战争,都是在战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自由主义在思想中的极端泛滥,导致他们站在经常胜利者的角度上考察‘杀人者’‘活着的人’的人权。但是我怀疑当那天,西方在战争中地地位颠倒后,这种逻辑会不会逆向发展,也不一定。
因此废除死刑的思想逻辑前提,并不是文明的人道的,相反他和那些杀戮的,侵略的行径是一丘之貉的同一。他们真的人道么?他们是残缺的人道!是强者残暴的帮凶。因此个人主义极端化是反人道主义的,是人的异化表现。
因此站在‘历史存在的总和的’人的角度,虽然在法制层面维护了死刑,但是在更广阔的社会、国际、甚至真正的人道主义角度上,他具备更好的以人的角度来对抗如今利益时代、物质时代的认识畸形,和人的异化!。
所以我的观点:死人也是人!
死刑不能废!
反对个人主义!
重新构建人道主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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