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主体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2.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损益。
营业外收入、成本不影响营业利润
3.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合理损耗,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计入存货成本。
4.用于进一步加工产品的材料,看产品是否减值。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产品可销售价格—运输成本。产品的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比较两者孰低,若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发生减值。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的估计售价—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1.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折旧额=原值*(1-残值率)/年限;2.工作量法,每份折旧额=原值*(1-残值率)/总工作量;3.年数总和法,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再乘以一个递减的分数。第一年折旧额=原值*(1-残值率)*n/n*(n+1)/2。4.双倍余额递减法,前几年折旧额不考虑残值,折旧额=净值*2/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考虑残值。
6.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残值,折旧方法变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7.固定资产盘盈取得的净收益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盘亏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8.固定资产当月增加的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来开始计提;当月减少当月照提折旧。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摊销。
9.广告费,培训费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10.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存货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11.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进行回溯调整,所以变更当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留存收益。
12.自用的资产转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转亏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14.固定资产正常经营处置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报废计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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