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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2024-09-04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4-09-03 22:36 被阅读0次

    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我们从原理上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次,涉及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分割问题,这属于实体纠纷,执行不解决纠纷,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一是协议,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但此时涉及债权人利益,故该协议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后法院认定有效,经协议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对分割后被执行人份额内的财产有效,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二是诉讼,可以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在诉讼中,财产权利归属尚未确定,故应当中止执行。

            结合本案,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一案,法院查封了郝辉名下汽车,该汽车为郝辉与两个哥哥共有。此时法院可以查扣该共有财产,故B选项正确;对该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由共有人协议分割,经债权人龙前铭同意有效,故C选项正确,也可以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人龙前铭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D选项正确。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在析产诉讼中才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A选项并未提起析产诉讼,故应当中止执行的表述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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