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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私募基金与P2P的十大区别,投资必看!

证券类私募基金与P2P的十大区别,投资必看!

作者: 小木吉子 | 来源:发表于2018-12-13 14:50 被阅读0次

P2P平台集中爆雷,打击了很多投资者的信心,与此同时,也突显出合规和监管的重要性。最近发现有不少人将私募基金与P2P混为一谈,一般来说私募基金有好几类,可以分为证券类私募基金、股权类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今天主要跟大家聊一聊证券类私募基金跟P2P之间的区别。

1、运作模式

证券类私募基金: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P2P: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支付利息,投资者赚取利息,P2P公司则可以收取管理费和佣金。

2、投资门槛

(1)对投资者的要求:

投资私募基金必须先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P2P投资前不对投资人做风险评级和投资风险测评。

(2)对投资金额的要求:

私募基金单只基金投资最低为100万;目前P2P平台没有统一的投资门槛,大部分平台投资门槛很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甚至中国很多的P2P平台是1元起投的,在美国P2P更是称为穷人的银行。

(3)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私募基金对于契约型和股份公司型基金,单只基金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对于合伙型和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单只基金投资者不能超过50人;P2P对投资者没有人数限制。

3、投资人资金流向:

证券类私募基金:

① 投资私募基金需要把资金汇入到一个募集账户里。基金募集的资金只能存放在该募集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动用;

② 募集结束之后资金全部划入托管账户;

③ 基金运作期间资金在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之间流动;基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只能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④ 基金赎回时由托管账户转入募集账户,再分配到投资者账户。

P2P:

资金流向有以下方式:

① 用户资金打入P2P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账号

P2P 借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公司账号,并在账号中开设一个子账号用于存放用户的资金。这种方式理论上可以隔离用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但是在执行上全凭平台的自觉。平台仍然可以随意挪用、提现用户的资金。目前这种方式是普遍情况。

② 银行存管或托管

银行存管是把用户的资金放在银行资金的存管账号中,存管银行只负责资金的保管,而没有义务核实项目资金走向的真实性和监督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的流向,平台可以随时从存管银行提取资金。银行存管这种方式会有较高的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

虽然有些平台寻求资金托管的模式,但是很少有银行愿意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资金托管模式业务,因为一方面是风险比较大,一旦接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托管,那么银行就有托管的责任,需要监测该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流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的资金划来划去,很难监控与跟踪。一旦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银行也会惹一身腥。另一方面,银行必须对托管资金进行核账、清算等一系列工作,成本支出比较高,资金托管业务几乎赚不到钱。

即使平台是采用资金托管方式,也很难防止平台通过虚假合同等方式,把资金转移到关联的企业或个人名下,一旦资金流出托管机构,后续的风险很难管控。

③ 用户资金打入P2P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二级账号

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适合于P2P 借贷的账号体系,P2P 借贷平台使用这种账号体系,会自动给每个充值用户建立一个子账号(二级账号)。用户的资金直接存放在自己的二级账号中,平台无权对用户二级账号中的资金进行处置,只能依靠投标信息、借款合同对账号的资金进行锁定或划拨。这种资金托管方式的安全性大大增强,P2P 借贷平台挪用资金、构建资金池、盗取用户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成本也大大提高。

但是目前能提供这种托管方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多,而且使用复杂,技术成本高,P2P 借贷平台使用这种方式的积极性并不高。加上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托管更多的是P2P 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商业合作,至于是否严格按照二级账号体系行事,只能依赖于双方的自律。

4、平台盈利来源:

一般来说,P2P平台的主要盈利方式是向交易一方或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当前在国内出现的各种P2P网贷公司也属于一种中介平台,所以,收取中介服务费是其主要盈利来源。不同之处在于,由于P2P网贷行业的特殊性,平台除双向收取服务费外,还会根据不同等级的注册会员收取不同的账户资金管理费。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盈利来源是认购费、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5、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受中国证监会监管,有“一法六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7月15日施行

P2P:受中国银监会监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起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17日其施行,网贷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6、投资风险

证券类私募基金和P2P都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

证券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是操作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投资操作,向托管机构发出投资指令,由托管机构负责划转资金,整个投资和资金划转过程并不能直接地接触到资金,并且资金投向是二级市场,二级市场资产不存在直接提现的可能性,从而杜绝了卷款潜逃的危险。

私募基金整体规模大、数量多,个体产品差距较大。私募基金有明确的业绩走势,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券商交易终端或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主页,查看私募基金净值。也可以直接点击私募基金筛选,多维度智能挑选,好产品一目了然。

因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同私募基金公司的业绩差距较大。

P2P: P2P的风险更多的来自P2P平台本身,平台放贷、形成债权,而真正能了解这部分资产的只有平台本身。P2P虽说对外宣称是对公账户,但资金运作不会公开。

P2P在国内多为债权转让与债权拆分,一旦投资失败,本金的讨回基于抵押物的变卖,而国内抵押存在太多重复抵押、虚假抵押、虚高抵押等不完善方面。所以虽然P2P多有担保抵押,但形同虚设,一旦投资失败,本金亏损可以达到70%~100%。

部分P2P平台希望能通过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到对平台产品增信的作用,最终增强平台的兑付能力,然而引入保险公司对投资项目本身并没有风险对冲或风险控制的作用。

P2P平台和保险公司合作主要有三方面的保险:第一种是借款人意外险,是指为借款人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当借款人因意外事件导致伤残、身故等情况不能偿还借款时,保险公司有责任向投资人进行赔付;第二种是以借款人抵押物为保险对象的财产险,指抵押物因意外损毁时,保险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赔付;第三种是信用保证保险,指如果借款人发生逾期等情形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负责兜底优先兑付。即只有第三种,信用保证保险,才能完全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然而信用保证保险对于险企来说风险较大,在国内开展的很少,同时保险费率取决于借款金额及借款人的风险,在开展这项业务的初期,费率必然较高,对投资者的收益也会产生影响。

因此,在面对声称自己有保险保障的P2P平台时,投资者也需要擦亮眼睛,分析产品是否有购买保险,有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也需要看清是哪一类保险。

7、资质要求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从业者必须持有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证;私募基金公司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P2P:对从业者及平台暂无相关牌照要求。

8、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每一只基金都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极其严格。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协会将会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P2P: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细则》第五条明确指出,拟开展P2P业务的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细则也明确说明,备案登记不构成对P2P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另外,原定于今年6月完成的P2P网贷备案再次延期。据相关报道称,全国性187条网贷备案验收细则有望出台,以防止在延期期间内监管P2P平台套利导致的风险。未来将在2019年6月前开展专项整治,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使P2P进入常态化监管。

9、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P2P:2017年8月,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平台信息

备案登记信息、资金存管信息、工商信息、股东信息、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二)运营信息

审核信息:财务审计报告、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合规性审查报告

运营数据: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及笔数、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逾期金额及笔数等

(三)项目信息:

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10、宣传方式

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不得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电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P2P: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总结

中国的网络贷款业务试水于2007年,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全球体量最大的。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2018年6月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1757.23亿元。截至2018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13170.47亿元,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是1836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4347家。最近一个月,P2P网贷行业风险集中爆发,涉及平台多达上千家,如何稳妥处理当前的兑付危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风雨兼程走过十多年,无论从私募从业人员,还是产品数量、管理规模上来说,都得到了快速的壮大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生力军。截至2018年6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39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38万只,管理规模12.60万亿元,从业人员24.52万人。据中基协会长洪磊表示,截止今年5月底,各类私募基金持有A股市值1.03万亿元,已经成为公募基金、保险资金之后的第三大机构投资者。

面对某些公司“爆雷”、“跑路”等情况,投资者不必对整个金融市场都产生悲观情绪,唯有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理性投资观念,才能让投资理财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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