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财产税的一种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由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产权的承受单位和人负担。
(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产权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为: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房屋买卖
- 房屋赠与
- 房屋交换
(三)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产法律实务中要注意对个人购买住房的优惠政策,依据现行有效的是《(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占有情况(以家庭为单位) | 房屋面积 | 征收税率 |
---|---|---|
首套 | 90平米以下 | 1% |
首套 | 90平米以上 | 1.5% |
第二套 | 90平米以下 | 1% |
第二套 | 90平米以上 | 2% |
第三套及以上 | 无论面积 | 3% |
比较以前重庆的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90平方米及以下,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二、144平方米以下,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5%征收;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契税按法定税率3%征收。
现行的政策对于9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还是优惠较大。
(四)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是按不动产价格计税。在《条例》第四条里是这么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税收优惠
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有:
《条例》第六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至于财政部和各地政府的规定实在太多,这里仅以《细则》中规定举例: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六)税收征管
1.纳税发生时间:
《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与征管机关:
《条例》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
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般以属地为原则确定相应的地税局。
至此,作为一般人掌握以上契税的基本知识就已经足够了。相信很多人看起来还是觉得比较好理解,但是实务中契税征收其实是相当混乱的,违法的情况之多已经快成为房地产业“惯例”了。不过,对那些长期习惯忽视权利的人,多说未必有益处,暂不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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