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合法行政许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条件下,行政机关应当撤回该许可(又称为废止),但行政机关应当对于当事人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撤回不属于处罚,第一,当事人并没有从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自然不应予以处罚;第二,撤回了许可后,行政机关会给予补偿,填补了当事人的损失,所以,并未为相对人增加了新的负担。可见,A选项正确。
(2)撤回不属于处罚,其行为性质是就是撤回自身,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对象为该公司)、处分性(撤回后当事人无法从事该特许活动)、外部性(该公司与市政府没有任何内部关系)和行政性的四大特性,应当属于受案范围。B选项错误。
(3)许可撤销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许可撤回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可见,C选项错误。
(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市政府授予甲公司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是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如果政府机关未准予其从事垃圾处理事业,当事人是没有从事该活动的资质的,所以,授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故D项正确。
有考生会漏选D项,因为他们认为授予甲公司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行政协议,而非行政许可。首先考生应当知道,行政协议是双方的,包含许可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的,授予权利这样的行为是单方给予,而非双方约定,并不是行政协议。类比下,就好像买卖房子的过程,买卖双方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个阶段类似于行政协议,之后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办理贷款后,再去行政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这时候房子才成了买方的。所以,并不是行政机关和甲公司签订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甲公司就取得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还得在符合许可条件后去办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许可的,这是不同阶段的不同性质的行为。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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