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的朋友基本都知道购车须要购买交强险。笔者经常接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咨询电话。大都根责任划分和保险理赔有关,而保险理赔主要集中在理赔依据、方式、金额等方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的一种保险。
其目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利益。当行人与非机动车受到机动车的侵权后,保险公司会根据理赔限额赔付给受害者,确保其获得赔偿的权利;二是对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保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你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均会按理赔金额首先进行赔付,可以及时抢救受害者生命,减轻财产损失。因此,《机动车交通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机动车未投交通保险的,一旦被查,可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两倍罚款”。
因此,交强险收费标准也是全国统一的,根据车型略有浮动。家用车(6一座以下)首次需要缴纳的保费为950元,家用车(6座以上)首次需要缴纳的保费为1100元。若连续3年末发生事故按每年10幅度递减,到3年为下限。若期间发生事故,即恢复原来价格。
但并非所有交强险都会得的理赔,其限额标准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有责赔付是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医疗费限额;无责赔偿是指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有责赔付: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无论责任大小,均做以下赔偿: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赔付: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按《侵权责任法》一般不超过责任比例10%。
绝对免责是指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绝对不给予赔付的情形 ,通常是指受害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相对免责,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发生是因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错而造成。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垫付保险金额后,可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方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以上,仅依据现行生效法律法规得出,不排除具有个案或特殊案例情况可能,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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