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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房产继承合同的注意事项要细致看一下啦!

这些房产继承合同的注意事项要细致看一下啦!

作者: 柴钰璐 | 来源:发表于2018-06-25 11:53 被阅读0次

    在房产所有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可以依法继承房产所有权的,房产的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也有遗嘱继承,还有一些情况是通过房产继承合同来继承的,房产继承合同大多数时候是一种赠予的方式,房产继承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这些房产继承合同的注意事项要细致看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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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继承合同范本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2、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4、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5、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6、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二、房产继承合同的注意事项

    房产继承合同一般是房产的赠予,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1、房产继承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2、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撤销赠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应特别注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

    3、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

    赠与税费政策各地存在差异,而且亲属和非亲属赠与、不同亲疏关系的亲属办理赠与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也会不同,赠与房屋前双方可先行到房管部门了解可能涉及哪些税费,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如何分担,以减少日后因税费负担引发的讼争。

    上述内容为您详细介绍了“房产继承合同的注意事项”,房产继承合同一般是房产的赠予,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但也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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