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写了个《虎咬死人事件谁之责?请慎谈生命的话题!》就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致人死伤案,表达了一下与舆论一边倒痛斥已重伤女人不守规则活该如此的不同意见。看到网友留言,大多仍不理解。想来必是写得急了,表述不清。未尽之意,今再谈之。
为什么守规则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褒扬和肯定,而不守规则的人却又为她鸣冤叫屈?因为守规则的你还健在,而不守规则的她已经独吞惨痛苦果。这是守规矩的人不曾注意到的利好,也是不守规矩者的看得见的损害。而当不守规则者受到重大损害,我们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要仔细挎问规则制定者:规则制定的清楚与否?保证规则实施的措施有没有、到位不到位?规则制定者有没有权力制定这些规则?甚至,究竟该不该允许存在引发这些规则的事物(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硬件设施软件管理达不达标、能不能合法经营?)这绝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大家都默许遵守了某个规则相安无事,就她不守规矩,一死一伤,活该!
打个比方。“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是山大王向过往游客广而告之的“协议”。游客们乖乖地履行“协议”,为观赏山大王养的山禽猛兽,听从安排交了买路财平安上路,却突然有几个游客不知性情乖张还是疏忽大意没按指定路线规定方式行动、被老虎咬了一死一伤,且不说该协议制式合同有无霸王条款的问题,单说能不能掰扯掰扯这山大王控制区的游客和老虎管理的问题呢?签了个包含游客不得为内容的协议,并不意味着尽了告知和提醒义务,更不意味着尽了所有管理职责。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致一死一伤案,已有人指出,园方应当不允许出事小型车型自驾游,即便允许也应当增加强制粘贴车窗门密封胶带等防护措施。
受到老虎损害谈及法律根本上是一种救济途径而不应该成为再次受到人类戕害的开端。从法的作用来看,法最终会明辨是非评判各方行为,指引人们在今后的类似情形下如何未雨绸缪怎样趋吉避凶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具体举动。
有的时候有的地方会洋溢肆虐伪善的面孔,在真正需要痛斥诸如腐败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等社会公序良俗破坏者的时候,往往集体保持缄默或者由于某个具体情节选择性视听任矫情泛滥而罔顾根本事实与规则;但这次却又以排山倒海的气势捍卫起一个动物园的规则。我想,这必然不是真正的捍卫规则吧,因为不恤弱者、不做缜密思维、不求公正,这么个捍卫法,恐怕连潜规则也要捍卫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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