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2023-08-20

2023-08-20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8-19 14:33 被阅读0次

    【解析】 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为独任庭,其基本特点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我国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需要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B项说法错误。

            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我国法律没有对再审程序审理组织作出明确规定,再审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C项说法错误。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故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仅仅具有重大参考作用,故D项说法错误。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2023-08-20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xesjm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