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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由此可知,公司董事长程某、公司财务总监钱某、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均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公司债权人唐某不符合该规定,不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答案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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