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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律协」举办民事业务研究会业务培训,北京高院邹治副庭长主讲

「朝阳区律协」举办民事业务研究会业务培训,北京高院邹治副庭长主讲

作者: 游戏与法 | 来源:发表于2019-08-15 11:46 被阅读0次

上周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举办了「民事业务研究会业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邹治副庭长,做了题为“婚姻家事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解析”的演讲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于2018年6月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对统一北京地区婚姻、继承案件司法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地推动作用。

报告中,邹庭长就律师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

关于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1.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2. 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记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已分家子女能否主张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1.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以及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分新宅基地的情形。父母死亡后,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2.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相对变更探望权,更为便捷,但举证标准需要达到:足以造成人身危险的程度。

关于家暴取证。家暴取证相对困难,涉及证据保存等诸多事项。家暴案件主要证据形式包括: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录音、录像材料;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等大多为旁证

关于家暴人身损害的填平原则。针对家暴人身损害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前者为侵权,适用填平原则;后者为惩罚性赔偿,是基于特定行为的惩罚。前者后者,理论上可适用双罚制。

关于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问题。婚后“孳息”、“自然增值”,均为个人财产。但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为共同财产。此时,便需要界定经营行为与自然增值的边界。比如房地产行业,真的与管理者的经营关系很大吗?有多少管理者越经营越亏损?而站在风口上,可能猪都会飞起来。

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关系。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效果完全不同。此时,便考验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以及律师的举证能力以及论证能力。

婚内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原则上,婚内债务,均为个人债务(若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承担举证责任)。但与此同时,需关注假借离婚逃债之问题。

今天的整场报告,为与会者们解答了不少心中疑惑。2020年,中国将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对于人民群众的重要意义,笔者想引用,2006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出访欧洲前夕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时所说的话来概括: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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