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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8)

经济法第二章(8)

作者: 幺女江小五 | 来源:发表于2023-07-24 11:30 被阅读0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1.组成
    3-13人,小公司可不设,设1名执行董事。任期,小于等于3年。
    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企或国有投资的,必须有,无比例要求。

    2.召集注册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荐1名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1.组成
    人数大于等于3人,国有独资大于等于5人,小公司可不设,设1-2名监事。
    职工代表必须有,大于等于三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任。
    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主席: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2.会议
    定期会议,1年大于等于1次。临时会议,监事提议召开。

    3.召集主持
    监事会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必要性:章程可规定不设经理(国一独资公司必设,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董事可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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